检察日报:嫖过幼女还能当局长吗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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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嫖过幼女还能当局长吗
2009年05月13日 09:53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曾以涉嫌强奸立案侦查,并将卢玉敏及其介绍人刑拘。但后来警方以卢玉敏不知道女学生不满14周岁为由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只以嫖娼对卢玉敏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5月11日《新京报》)。

  卢玉敏到底知不知道他嫖宿的女学生不满14周岁?这个问题姑且存疑。我想追问的是:即使卢玉敏的行为确实只是嫖娼,他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有评论者对“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提出了质疑,认为这—处罚“是不能服众的”。其实,如果卢玉敏的行为确实是嫖娼,那么公安机关的这—处罚并无不当。

  那是不是说,卢玉敏只应该受到这样的处罚呢?当然不是。“拘留和罚款”只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这只是针对卢玉敏“公民”的;作为—名党员(如果是的话,报道未提及)和公务员,卢玉敏还应该受到党纪和政纪的处分。根据《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百五十六条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也就是说,卢玉敏不仅应该被撤职,而且应该被“双开”。

  当然,党纪政纪的处分权不在公安机关,而在党委和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嫖幼”发生在去年12月27日,卢玉敏被刑拘的时间是今年3月4日。两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行政拘留的半月之期也早就过了,却没有卢玉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任何消息,难道嫖过幼女的卢玉敏从拘留所出来之后还在继续当局长吗?难道宜宾县委、县政府及其纪检监察部门还不知道卢玉敏“嫖幼”的事情吗?

  面对嫖宿幼女的党员干部,无数的公众都在咬牙切齿,而有关部门的领导们却无动于衷———如果说党员干部的嫖幼令人“恶心”,那么主管领导的漠视则让人“寒心”!

  蒋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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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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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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