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加快修订村委会组织法遏止“村官腐败”(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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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加快修订村委会组织法遏止“村官腐败”(2)
2009年05月13日 06:58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张国平说:“该法的核心是村民自治。”他认为这部法律首次从法律角度确认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强调其产生和管理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大农民逐渐认识到,村民自治是符合农村实际、解决农村问题、保障农民权益的好制度。

  唐鸣认为:“由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较为简略,在农村改革深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有很多法律条文亟待细化。贿选和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均存在法律空当。”

  首先,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未能明确地界定什么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也未对司法机关介入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件作规定。

  其次,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明确规定,特别是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规定。唐鸣说,“不久前,有村民向我反映他们村村委会主任是一个村霸,因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两年徒刑缓刑三年,但因村委会组织法和所在省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对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除了召开村民会议将其罢免外,没有其他办法能够解除他的职务,而该村霸在村里势力很大,村民会议又开不起来,结果出现了缓刑人员主持村委会工作的荒唐现象。”

  “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我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应作详细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不任职。”

  张国平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应加快修改步伐。

  村务公开亟待“刚性监督”

  有些村官不愿召开对自己行为有监督作用的会议,有的地方村民会议难召开、不召开

  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和22条对农民知情权和村务公开做了规定。该法规定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规定了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办理过程和结果,接受村民的监督。该法还规定了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和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处理方式。

  “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到认真、严格地贯彻执行,那么村官腐败的机会就会很小。”唐鸣指出,“问题是近年来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很多问题,致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对于目前村务公开中存在的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形式不严肃、公开的时间不统一、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张国平认为这些问题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唐鸣分析,一方面,大量青壮年农民常年外出务工经商,留在村里面的许多村民对村务不大关心,一些村官也不愿意召开对自己行为有监督作用的会议。

  另一方面,法律未明确规定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责任,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督促、检查工作也抓得不够。

  专家建议,这些现实情况,在未来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时应当为立法者所考虑,细化相关规定,加大刚性监督。

  治“村官”腐败是系统工程

  除完善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外,还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败、想腐败也难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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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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