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监事会主席任俊峰受贿614.25万元(包括263万元干股),被判处无期徒刑,原项目资金管理部经理王洋也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中旬,被告人任俊峰利用审批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国资公司借款2000万元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该公司副经理杜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和35万元;2005年9月,王洋、任俊峰在共同办理的国资公司给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后,这家投资公司经理赵某(另案处理)以现金和存折的方式交给被告人王洋好处费人民币180万元,王洋、任俊峰各得90万元;2005年9月,任俊峰与王洋在共同办理国资公司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250万元业务后,房地产公司副经理宋某(另案处理)分两次交给被告人王洋好处费人民币112.5万元,王洋、任俊峰各得56.25万元;2006年1月,任俊峰、王洋在办理国资公司委托新疆某公司给新疆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780万元业务后,王洋、任俊峰各收受建设开发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2006年1月和5月,任俊峰在办理国资公司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次借款共计2000万元业务后,收受这家房地产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0万元;2006年1月,任俊峰在办理国资公司向新疆某皮业有限公司入股1000万元的业务后,收受该公司经理楚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该公司股份263万元,并登记到其妻张某某名下。
同时,任俊峰还收受楚某给其购买的一套房屋,并将该房产落户在其子任某名下(含装修费价值50万元)。
法院认为,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自治区国有企业,任俊峰、王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投资国有资产等公务活动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任俊峰受贿614.25万元(包括263万元干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洋受贿166.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此案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曹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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