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宁夏高院民一庭原副庭长徐福荣因玩忽职守案被判刑。
徐福荣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副庭长。2008年12月31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向中宁县法院指控:被告人徐福荣在担任审判长审理“丁海玉与昊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错误采信证据,导致错误判决,致使国有资产遭受特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被告人徐福荣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丁海玉与昊都公司委托合同(收购)纠纷案的过程中,昊都公司向法庭申请调取的三份证据,是案件重要证据,对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作用,应予调取,徐福荣作为案件主办人,没有将昊都公司申请法庭调取证据的情况及法庭查证情况如实向审委会汇报,致使审委会错误地维持了一审判决,致使公共财产遭受575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中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福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后徐福荣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黄会清、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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