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规范在先,不断完善监管制度
一是完善资金物资监管制度。在抢险救援和安置群众阶段,先后制定出台了救灾物资接收分配、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紧急采购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出台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效能问责规定。进入灾后恢复重建后,突出项目、资金监管的重点,制定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管理监督办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办法》、《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办法》、《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等,确保资金管理有章可循,监督检查规范有序。
二是健全招标投标监督制度。相继制发了《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应急工程界定标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汇编下发了灾后重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工作手册,明确纪律规定,明晰工作流程,规范招投标行为,特别是严格界定应急工程范围,严防以应急为名规避招投标、规避监管。
三是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明确规定涉及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拨付、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同步通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重灾区监督检查机构、省派驻重灾区监督检查组以及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跟进监督、同步监督、全程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四是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的原则、对象、重点和工作要求,特别强调对重点项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做到提前调查、及时跟进,确保审计监督覆盖到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资金物资运行的各个环节。集中组织千余名审计人员,对除对口援建受援重灾县外的其他重灾县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及项目实施情况审计。
三、坚持以预防为主,不断强化对重点环节的监管
一是开展捐赠资金专项清查。捐赠资金统一移交财政专户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组成联合工作组,对127个省级部门、20个社会团体及重灾市州接收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
二是集中清理处置库存积压物资。制定出台分类处置库存积压物资的意见。截至去年底,各地库存积压物资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变现所得已纳入捐赠资金范围统筹管理,捐赠工程机械、医疗器具已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管理,捐赠棉衣、棉被等过冬物资已及时发放给灾区群众,帐篷等可回收利用物资正有序回收备案。
三是不断推进公开工作。坚持“公告天下,取信于民”,定期公布社会捐赠资金接受使用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灾区群众集中安置点张榜公示等方式,宣传安置补助政策,公开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和领取情况,公开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下拨等情况。进一步核查灾情,抓紧开展分批公示,切实防止虚报冒领等问题。
四是强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管。坚持把永久性住房重建监督检查工作作为重点。加强对公路、医院、学校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近期从全省抽调专业力量,正在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管理特别是招投标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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