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支持!举报人一般最怕报复,新规给举报人增添了勇气。”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刚刚公布,不少网友随即拍手叫好。
有识之士认为,落实该规定关键是对群众举报内容要有反馈、能落实、能保护举报人,如果这三个条件能有保障,相信会大大遏制社会不正之风。
“1996年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13年来的首次修订意义非常重大。它加强了对公民控告权的保护和落实,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今天(5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权威数字显示,2003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0万件,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群众举报。陈卫东认为,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完善举报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监督机制的完善。
新增网络、传真举报渠道,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给检察长线索应亲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有太多的理由让社会充满期待。
网络举报实现举报“零距离”
不出门、不露面,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就可以完成举报,这一“流行”形式已正式写入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检察机关也从以往的等访上门到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网址,对网上举报通过网络进行答复,网络举报让举报‘零距离’不再是梦想。”陈卫东说。
其实,早在2001年最高检就设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网站。进入最高检网站主页,“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链接非常醒目。点击进入举报中心,再点击“我要举报”,就可以看到一张中国地图,举报人可以选择相应省份,点击即可进入该省检察院的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网上举报线索1万件左右;2004年至2006年,每年约2万件左右;2006年以后,每年增加到3万件左右。
“网络举报与传统的信件举报相比,信件举报如果匿名,也不写地址,就没法找到举报人;而网络举报,即使匿名,也可以和举报人在网上交流。”对于网络举报,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检察长胡胜友有着自己的理解。
自2009年1月起,宣城市检察院在下辖7个县全面实行了QQ网上检察举报制度。胡胜友告诉记者,网上举报这种快捷的举报方式,在为群众拓宽举报渠道、降低举报成本的同时,也为检察机关拓展了案源。
“有些群众认为非得面对面地反映问题才踏实,坐飞机、火车来举报,实际上网络互动才是‘零距离’的。”胡胜友说。
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付出代价
前不久,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3259人实施的在线调查显示:面对腐败行为,40.1%的人认为自己有举报义务,30.8%的人认为自己没有举报义务,其余29.1%的人表示“不确定”。公众给出的阻碍举报的因素中,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占34.9%。
两次举报,两次被辞退工作,一年的劳教,数次收到恐吓电话和恐吓信。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女公务员李文娟,因为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少征巨额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招致打击报复的事件曾引起人们的反思,如何才能让举报英雄不再“流血流泪”呢?
“建立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是当务之急,也是当前举报工作中被谈论最多的难点问题。”陈卫东告诉记者,近年来,我们听到、看到不少让人伤痛的案例,举报人为了国家利益、国家财产挺身而出,但往往因为举报信经过层层批转后到了被举报人手中或者其他原因而遭到打击报复。
“要保护举报人,就需要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强化举报人的权利。”胡胜友表示。
陈卫东认为,修订后的规定确立了举报人保护制度,这是一大亮点,尽管还只是粗线条的规定,但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该规定不仅是对举报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承诺,更是对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性的一种保护,也使得公民责任得到了强化体现。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规定还指出,最高检将就举报保护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要让打击报复举报者为其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逐步形成对举报人不敢追查、不敢报复的氛围。”多位网友留言说。
举报处理审查流程更加规范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规定有望消除举报信寄出后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的困局。
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的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修订后的规定对举报的处理、审查流程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了。”一口气看完规定后,律师林先生颇有感触地说。
陈卫东告诉记者,过去,举报材料递完也就完了,或者给你个口头答复,你也没有办法,但现在明确规定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新确立的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使举报人保护更能落到实处。(本报记者 赵阳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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