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报道:山东郓城35名民警被冒名发帖举报县委书记
网络举报之所以会成为“路径依赖”,归根结底是因为常规举报渠道不畅。只有疏通常规举报渠道,使社情民意的诉求能够顺利表达,才是根本之计。
近日,发生在山东郓城的一起举报事件因其一波三折而广受关注。先是一篇网帖以35名民警的名义举报县委书记;接着郓城县方面回应称帖子不属实,35名民警多是冒名;然后是记者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冒名”是真,但部分举报内容也确实是当地积压多年的问题。至于最终真相,有关联合调查组“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谁举报的?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最终答案尚不得而知,但由此事反映的一个社会现象却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那就是为什么发帖“举报”几乎成了一种“路径依赖”,其他常规举报渠道反而有备受冷落之嫌?
我们可以发现,近期的一些热点事件,比如出国考察团事件、河南“王帅案”和内蒙古“吴保全案”等,皆由网上发帖举报而起。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在新增的举报渠道中,网络也是其一。
当然,举报者青睐网络跟其传播特性有关,门槛低、成本低、关注度高等,能够弥补常规举报渠道的不足,或者说规避常规举报渠道的风险。一项调查就显示,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的排序依次为:网络曝光(35.8%)、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向公安部门举报(0.5%)。本应成为举报受理方的公权部门,却成为次要选择,这无疑反映了常规举报渠道的不足,既是举报机制之失,也是权利救济机制之失。
从以往的举报经验来看,我们既不缺少举报热情,也不缺少举报渠道,关键是渠道不通畅,机制不完善。比如,举报材料被辗转至被举报人手中,而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情屡见不鲜;再比如,对于上访者而言,有参加“培训班”的风险,有成为“精神病人”的可能,也有被打击报复的危险。
如果举报者选择这些常规渠道,也就必须面临一个不幸的事实:举报了不一定就能获得关注,获得关注了不一定就能解决,解决了之后也不一定能保证不被打击报复。多重风险叠加之后,“两害相权取其轻”,举报者自然会选择成本低而又可以匿名的发帖举报。网络发帖举报最大的优点,就是匿名性和放大效应,这既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也可以广而告之,避免事件石沉大海。这也是为什么上述调查中,举报者首选网络和媒体进行举报的原因。
既然如此,对于山东郓城一事而言,如果有关调查组的主要调查方向是谁在冒名发帖,这无疑有点避重就轻的意味了,中国自古就有“风闻言事”的传统,与其调查谁发的帖,不如去彻查一番,看看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如果属实后该如何处理。
而此事也可以让我们理清一个现实,那就是网络举报之所以会成为“路径依赖”,归根结底是因为常规举报渠道不畅。只有疏通常规举报渠道,让执法、纪检机关发挥应有之效,使社情民意的诉求能够顺利表达,才是根本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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