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房地产开发暗藏腐败行为
建筑、房地产领域的商业贿赂由来已久,城乡集团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5名原高管就是在这一环节落马的。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10月,一建公司与城乡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因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土地转让而存在经济往来,一建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明亮,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霍照辉,原党委副书记杨全林,原副总经理郝建扬4名高管,与城乡集团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原主任王志平一起,暗中收受该开发中心给予的50万元。其中,王明亮、杨全林、霍照辉、郝建扬各分得10万元,王志平分得5万元,另外的5万元没有进行分配。
2004年9月,王明亮、杨全林和原总会计师霍艳,决定挪用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上三条5号院拆迁补偿款中的50万元购买公司的股份,郝建扬随后也被杨全林拉入了伙。最终,经杨全林操作,王明亮挪用20万元入股,其他人各入股10万元。
2007年3月26日,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建公司这5名原高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获刑。其中,王明亮获刑十一年。
6 管理存在三大问题
在办案检察官马迎辉和郭俐看来,城乡集团系列腐败案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公司不规范的管理、单位内部不良的风气,以及形同虚设的企业规章制度。
记者翻阅案卷时注意到,聂玉河在接受审查时曾针对公司不规范的管理进行过反思:“虽然我们集团是国有企业,但集团对干部的管理基本不按公司法,还是按照行政任命程序。任免干部先由主管人事的副总经理提出,然后由集团领导开碰头会讨论决定;党委干部由党委会讨论,行政干部由经理办公会通过。但在任命干部上,我的作用很重要,没有我的同意,他们就任命不了,对于我的意见,其他领导很少有反对的。”这就为有“想法”的下属向集团领导行贿创造了机会。
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聂玉河在到城乡集团任职之前,曾任原大兴县县长、崇文区区长,正是因为他的工作经历,城乡集团下属多个分公司、子公司都想通过他协调关系、承揽项目、解决问题。于是不管效益好坏,下属公司全都在过年过节等时机给聂玉河送钱送物。长此以往,正常的工作职责和成绩要用钱去证明,要用拉关系予以肯定,于是在单位内部就形成了以各种名义给领导送礼的不良风气。
上文中提到的赌博,给这些高管们带来的不只是牌桌上的潇洒,更让他们尝到了从人生的巅峰跌入谷底、失去自由的滋味。郭俐说:“由此可以看出,领导干部参与赌博,往往伴生腐败。因此,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严禁领导干部参与赌博。”
城乡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督机制还是很健全完善的,但就是没有落实到位,成了墙上的摆设。结果导致该公司一批原高管行使权力处于真空状态,其行为不仅无人监督,也无人敢监督。马迎辉认为,这也是造成城乡集团发生腐败系列窝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7 如何监督国企高管
轻骑集团腐败窝案、云铜集团腐败窝案、古井集团腐败窝案……近年来,国企高管大要案频发的现状表明,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的监督已迫在眉睫。
从被查处的国企高管落马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把手”专断这种“集权管理”在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马迎辉认为,虽然公司法赋予国企领导人极大的权力,但如果得不到科学规范和有效制约,国企领导人运用不当或者滥用权力,会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她建议,从制度上把企业决策权和运作权分开,这样才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现在很多国企都像城乡集团一样,虽然名义上实行公司化的治理结构,但实际上往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或只有国有股,监督机制缺位,缺少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制衡。如何健全完善国有企业高管权力监督体系,郭俐给出的建议是: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公司化的治理结构,确保分权制衡机制的运行。
另一个不能忽视的现象是,纵观犯罪成因,城乡集团落马高管无一不是先在作风上从“腐”如流。因此,如何落实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切实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向深入,构建国企高管思想教育和权力监督体系,显得尤为紧迫。
“只有把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重大决策、项目、人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有监控,才能遏制国企领导以权谋私,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在正轨上健康运行。”马迎辉对记者说。(李英华 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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