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人们对很多数据变得格外敏感:城镇居民收入、消费指数、价格水平,甚至于工业用电量、煤炭库存量……这些枯燥的数字反映的是经济的景气程度,影响着政府的决策、老百姓的投资。
然而如果这些数字频频“打架”,究竟哪个更有权威?如果一些数据被某些利益集团发布,使政府决策失误,如何追究法律责任?5月1日起,我国首部统计违法规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正式实施,期望以此严惩统计注水、破解统计数据乱象。
统计数字“打架”百姓雾里看花
2008年12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社会蓝皮书》,称中国城镇失业率攀升到了9.4%,已经超过了7%的国际警戒线;但今年3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却公布,去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仅是4.2%。这些数字相差如此之大,到底哪个更权威?事实上,国家统计局从2005年底就已经开始对城镇调查失业率进行试点,到目前为止共进行了7次失业调查,但至今没有对外发布数据。目前国务院作为判断经济形势决策的依据,依然采用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业内人士对此颇有异议。
房地产销售情况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统计数据也“打架”不断。今年的房地产“小阳春”曾经出现了多种不同的版本。有统计说房地产回暖,有的称所谓的销量增加是开发商托人假买。在广东省东莞市,当地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统计,去年东莞销售商品房约383.34万平方米,同比2007年下降约四成。但是广东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联合发布的数字则是,同比下降约一成。房地产数据“打架”的一幕同样在北京、上海等地出现过。
不仅如此,汽车销量数字也“打架”。汽车生产厂商奇瑞,近日公布其2008年度的批发量与公安部门车管所上牌量之间,竟然相差16.9万辆!
统计数据造假盯住“三类人”
统计数据乱象绝不只是表现在“打架”一方面,一些部门、单位随意公开统计数据也屡见不鲜。细察源头,所有与统计数据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有可能因失职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具体而言有三类人: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实践中表现突出的是,有的领导干部为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的单位和人员为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或者为了完成任务“按计划报数”。
统计数据造假,致使国家重大决策发生偏差,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相关部门曾经三令五申,指出“统计造假是严重的政治问题”。但是虽有统计法等多部法律,但这些法律在执行方面仍存在操作性差、处罚权限不明确等弊病,致使统计数据失真危害日深。
三部门出规定造假丢官弃职
一部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近日联合发布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严惩统计注水。该规定虽然只有15条,但措施之严历却会令造假者望而却步。
依据处分规定,作为地方、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领导,如果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即便是位居领导之位,轻则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作为地方、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虽未指使统计人员造假,但对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将会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会被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针对统计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或者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处分规定,则会被警告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会给予撤职处分。
如果统计对象中的单位,存在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同时明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除被给予处分开除之外,涉嫌犯罪的,亦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权威人士向记者分析,期望真实的数字,真实的中国呈现在世人面前,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处分规定的实施只是第一步。(本报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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