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副厅级干部王玉华因在担任青岛市崂山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管委”)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7万余元,挪用公款1200万元,被法院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9日,记者采访青岛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得知,王玉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院,此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2008年初,青岛市检察院发现了崂山风管委数名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经过半年的缜密侦查和广泛取证,检察官查明了包括风管委原主任王玉华、原副主任王德武、风管委下属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原经理王杰、原会计何喜民等人在内的4起职务犯罪串案。其中,王玉华在担任风管委副主任、主任期间,于2000年2 月至2007年7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有关单位及人员承揽宣传广告、定做工作制服、承包景区旅游专用车行路车辆营运服务权以及承揽景区建设、办公楼装修等工程项目和拨付工程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76300元。此外,王玉华还分别于2001年7月和2005年2月,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本单位或下属企业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的公款共1200 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
市北区法院对王玉华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玉华有期徒刑10年;因案发前挪用的公款已全部返还,以挪用公款罪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 年。风管委原副主任王德武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风景旅游发展公司原经理王杰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会计何喜民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作者:□记 者 郭 强 □通讯员 王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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