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人保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依据该《规定》,对于“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行为,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月29日《西安晚报》)
今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多次谈到统计失真问题,他指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预统计数据”。而在此前,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更是直言不讳统计“注水”现象,“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
显然,此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出台,正是基于以上统计失真、注水问题而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应该承认,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戒不够严厉、导致违法成本不高,很难与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相对称,一直是统计造假不断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以“开除处分”来回应和严惩统计造假,显得非常必要。
但是,这样一部处分规定,究竟能否遏制统计造假现象的蔓延,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这种蔓延,还需进一步分析。首先,这一《规定》能否被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事实上,打开《统计法》,我们会发现,此次《规定》中开列的种种统计违法行为,在该法中早有规定,并非新鲜要求。既如此,早就出台的《统计法》没能解决的执行问题,新的部门规章何以能很好解决?
再者,此一《处分规定》是否当真够严厉?虽然,媒体在报道时,均将“开除处分”作为该规定的亮点,但细看条文会发现,这里的执行弹性空间很大:一般情节仅是“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才“降级或撤职”,只有到了“情节严重”才能“开除”。
关于统计造假及其内在行为逻辑,舆论曾有八个字的总结:“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也就是说,“数字出官”实际上是“官出数字”的内在动因,而“官出数字”同时又是“数字出官”的外在条件。也即,“官出数字”为“统计造假”提供了体制上的可能——统计部门依附于行政部门、“数字”原本出自官员手中,想造假自然方便;而“数字出官”则为“统计造假”提供了体制上的必然——对于官员的评价考核过于依赖数字,数字的变化往往能给官员带来现实利益,统计造假显然就成了一些官员难以遏制的冲动。
因此,彻底解决统计造假的出路还在于:根本改变或改善这样的体制——将统计部门从行政体系中剥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足够独立的部门,将对官员的考核评价从单一的数字依赖中摆脱出来,使其更具科学民主性。 (张贵峰)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