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于“瞒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行为,将“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北京青年报》4月29日)
今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多次谈到统计失真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预统计数据。”而此前,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德水对统计“注水”现象更是直言不讳:“2004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第一财经日报》4月28日)
此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出台,正是基于以上种种统计失真、注水问题而来的。应该承认,惩戒不够严厉是统计造假不断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以“开除处分”来回应和严惩统计造假,显得非常必要。
我担心的是,这一《规定》能否被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事实上,打开更权威的《统计法》会发现,此次《规定》中开列的种种统计违法行为,在该法中其实均早有规定。早就出台的《统计法》没能解决的执行问题,新的部门规章何以便能很好地解决?
再者,此《规定》是否足够严厉?虽然媒体均将“开除处分”作为报道的最大亮点,但这里的执行弹性空间实际上非常之大:一般情节仅是“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才“降级或撤职”,而只有到了“情节严重”才能“开除”,具体操作方式还需细化。
关于统计造假及其内在行为逻辑,舆论曾有精辟总结:“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数字出官”实际上是“官出数字”的内在动因和动力,而“官出数字”同时又是“数字出官”的外在条件和前提。即,“官出数字”为“统计造假”提供了体制上的可能性——统计部门高度依附于行政部门、“数字”原本出自官员手中,想造假自然极为方便,而“数字出官”则为“统计造假”提供了体制上的必然性——对于官员的评价考核过于依赖数字,数字的变化往往能给官员带来巨大的现实利益(提拔升迁),统计造假显然就成了官员难以遏制的冲动。
统计造假之所以出现,除了“处分不够”,还有更为根本的体制性原因,即现行“官出数字”的统计管理体制和“数字出官”的官员考核体制。因此,彻底解决统计造假的出路还在于:根本改变或改善这样的体制——将统计部门从行政体系中彻底剥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具有足够独立、中立性的纯技术部门,将对官员的考核评价从畸形单一的数字依赖中摆脱出来,使其更具科学民主性——如以“选票出官”、“民意出官”来取代“数字出官”。(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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