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
“五个细则”旨在解决四大问题
邹开红
为进一步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北京市检察院将推出“五个细则”,对此,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邹开红接受了记者采访。
拟出五个细则
记者:决议出台以后,北京市检察院开展了哪些工作?
邹开红: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这个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五个细则》,争取近期出台。细则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五个方面的监督,从专项监督的角度规范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为全市检察机关提供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旨在解决四大问题
记者:能否透露一下将要出台的五个细则的相关内容?
邹开红:细则主要是关于操作性的规定,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各项诉讼监督的重点。诉讼监督比较复杂,覆盖面比较广,但是诉讼监督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比较有限,所以我们明确了各项诉讼监督范围和措施等。
比如,我们认为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应该是涉案人员众多、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涉及民生的案件,虚假诉讼、违法调解案件,审判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二是要细化实践中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补充、强化一些监督的手段和方式。举个例子,我们经常用到的监督手段是向其他司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方单位应该怎么反馈,如果不反馈,检察机关如何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在细则中,我们拟定如果对方单位没有反馈,可以由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告,通过上级检察院向同级司法机关通报,启动对方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程序。我们还可以向对方司法机关的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三是细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五个细则的制定由四个部门牵头。立案监督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侦查活动监督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刑事审判监督主要是公诉部门负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由民行部门分管,刑罚执行和监所活动监督由监所部门执行。部门之间需要互相配合。比如,检察工作中所有举报、控告申诉的线索都来自于控申部门,其中包括诉讼监督的线索,这些线索如何在控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以后有效分流、审查完毕以后如何答复控告申诉人,这都需要控申部门的配合。
四是进一步规范内外部工作机制。比如,强调抗诉之前下级检察院要与上级检察院沟通,上级检察院检察官要充分听取下级检察院检察官的意见,全面审查案件,如果上级检察机关检委会讨论相关抗诉案件,应要求下级检察院检察官列席。这样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抗诉质量。
对于外部机制,有些也需要固定下来。目前,在北京市范围内,“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做法不统一,这需要我们与法院进行磋商,争取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诉讼监督应该有个“度”
记者: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加强诉讼监督与各自履职有没有冲突?
邹开红:诉讼监督工作应该有个“度”,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不能干涉对方的合法权限。这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监督和配合的关系,人大决议出台后,要避免“要监督就不要配合”的倾向。二是要处理好监督与制约的关系,监督是单向的,检察机关按法律规定行使诉讼监督权力和职责;制约是双向的,检察机关也同时接受其他机关的制约。相互制约才能保证司法平衡,对检察机关来说,一定要有被制约的意识。三是要处理好监督与办案的关系,监督主要是通过办案活动开展的,但监督与办案的着眼点不能混同,监督的着眼点在于督促对方正确履行职责,但不能干涉对方的职责活动。
记者:在诉讼监督方面,今年有哪些具体的工作计划?
邹开红:今年的诉讼监督工作首先还是要抓住人大决议出台的这一契机,统一认识,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向本地党委和人大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另外还要打造一些平台,拓宽一些渠道:
立案监督方面,计划在行政、刑事衔接方面做一些工作,致力于从外部与市政府建立一个大平台,在此之前,可以跟一些主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衔接的平台,同时,检察机关内部的线索移送制度也要规范起来。
侦查监督方面,争取审查批捕阶段提讯率覆盖全部案件,进一步明确介入侦查的方式、范围。
审判监督方面,进一步规范列席审委会制度,促进法院加强量刑工作。
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积极参加关于减刑、假释活动的听证,另外就是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躲猫猫”事件确实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适应这种变化,在工作方式上作一些改进。 (文/刘潇潇)相关报道详见4月20日《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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