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半年多了,为进一步推动决议的落实,北京市检察院拟定了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五个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开展了调研。据悉,细则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旨在解决四大问题:明确各项诉讼监督的重点,补强监督的手段和方式,细化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进一步规范内部和外部的工作机制。
-调查
1.为罪犯“减刑一天”
“当初反映问题的时候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反正就是‘一天’的事,没想到检察官这么重视,更没想到第二天判决书就被更改了。在今后服刑的日子里,我一定要遵守监规、好好改造。”在押人员齐某近日的表态,让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感到了付出的欣慰。
原来,当崇文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在看守所巡视时,齐某反映:“我是因贩毒被崇文区公安分局抓获的,但崇文区法院的判决书上认定的羁押起始日期是我被抓的第二天,羁押期限少算了一天。”齐某希望通过驻所检察干警把法院的判决书纠正过来。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驻所检察干警及时与崇文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法院刑庭取得联系,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及反复核实后,最终确认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刑期起始日期确实有误,法院立即对原判决书中的羁押日期和刑期起止日期作出相应修改。
崇文区检察院的“较真”,只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个缩影。
去年9月25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一项旨在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
这一决议被高检院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引起了很大反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这项创举也在全国人大系统及社会各界受到好评。近半年来,北京市检察院陆续接待了兄弟省市人大及检察院的调研走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方面取得的成绩令人刮目相看,这一点从去年9月该院检察长慕平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来。这些成绩也夯实了进一步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基础。
“我们抓住了中央关于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以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精神,通过积极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最终出台了决议,这是北京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创新。”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邹开红告诉记者。
他表示,此前,诉讼监督工作虽然有一些法律规定,但程序上并不健全。“我们抓住这个契机,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打造了比较好的平台”。
为了贯彻落实决议,北京市检察院紧接着制定了《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全国省级检察院中也是第一个。据悉,高检院目前也在进行相关调研,制定关于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意见,北京的探索正在为全国积累经验。
如今,为进一步推动诉讼监督工作,落实操作层面的问题,北京市检察院制定的“五个细则”正在最后的修改中。
2.民行“短板”正在加强
“当前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司法活动,积极稳妥地探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决议第二条这样规定。
“相对而言,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少,我们传统的专业优势在刑事法律,民事法律方面相对比较弱,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比较薄弱。”邹开红坦言。
中国人民大学民诉法教授汤维建表示,民行监督人才短缺是检察机关的一个短板,已经不适应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对于这一点,邹开红告诉记者:“我们主张从几个方面加强民行监督:一是突出工作重点;二是要提高检察官的能力,民事审判活动最后的结果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专业性更强,也相对公开一些,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果不涉及故意违法的情况,仅仅是由于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的错误或者不是故意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的错误裁判,检察机关有没有能力发现?这几年,检察机关在招录人员时比较注意引进民商法方面的高层次的人才,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派民行部门检察官到法院去学习,近距离感受民行审判活动。另外,我们还将进一步规范民行办案中的行为。”
此外,邹开红还提到需健全以市院为龙头、分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民行监督工作体制;完善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体制,建立主管检察长办理案件、参与案件研讨、检委会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的制度等。
“民行监督的触角能延伸到什么领域还需探讨,但有两个界限要坚持:首先,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是干预,而是要切实保障并强化法院的独立审判;其次,检察监督要善于将私权救济和公益维护、国家利益的代表这多种角色区别开来,对私权救济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公益维护和国家利益,则要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干预权和司法能动性。”汤维建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民事执行监督已纳 中央司法改革文件中,高检院也准备出台相关初步意见。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民行执行监督方面已进行了一些探索。“民行监督的薄弱是长期造成的,其解决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邹开红说。
3.开辟新渠道,杜绝“躲猫猫”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重要环节,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监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卫东表示,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警示我们,其中有羁押机关存在管理不完善之处,但也有监所检察监督的缺位,检察机关也应当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科技手段对羁押场所进行全程监督,并在检察系统建立起对监管人员的投诉机制。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一直实行审查批捕阶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按照刑诉法规定,所有公诉案件在侦查、公诉环节都应提审,在批捕环节并无强制性的规定,但我们发现,审查批捕阶段仅靠传统的书面审很难有效开展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尤其是很难发现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全市推行审查批捕阶段提讯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也试行了包括网络提讯、远程提讯在内的一些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邹开红告诉记者。
此举能否杜绝刑讯逼供等问题?邹开红表示,刑讯逼供问题不可能靠一项诉讼制度彻底解决。“一方面需要公安机关自身素质能力的提高和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另一方面我们主张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进行讯问,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有助于我们了解相关信息,有助于发现刑讯逼供。这样实际上我们是在开辟一些监督的渠道,而监督渠道是我们比较薄弱的地方。”邹开红说。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