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严密防腐体系的情况下,主要官员无序而频繁的调动,与清廉无关,却能为腐败助阵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趁现在年轻,应多换几个地方任职,使自己多些资历”,4月18日,一位在云南工作的朋友对本刊记者说,“压力很大,如果到45岁还不是县(处)级,就没多少晋升机会了。”
这位朋友在该地担任“一把手”还不到两年,就接到调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职。按他的说法,“这几年已折腾好几个职位,有些连屁股都没坐热。”
近年来,中央提出了推行干部任期制的要求,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事实上,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调动过于频繁、任职难以届满的现象比较普遍。
《瞭望》新闻周刊调查发现,主要官员随意无序的流动,不仅诱发了执政理念短期化、执政行为浮躁化、执政政绩泡沫化等问题,也破坏了正常的职务晋升规则,助长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的蔓延。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要解决主要官员调动频繁的问题,还须从严格落实任期制入手,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任免相统一的机制、加强各级人大和主管部门对官员任期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这是我国废除了官员职务终身制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走马灯式”的超常规调动
近年来,不少地方主要官员换届后法定任期未满,就由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工作调动的情况较多,而且这种调动通常很突然,理由往往是简单的一句“根据工作需要”。
2006年8月6日,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这两个规定从制度上对官员任期和交流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强调要处理好官员任期与官员交流的关系。
实际上,与频繁调动相反,长期以来,主要官员在一个地方或一个职位上任职十几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从而为一些官员编织错综复杂的地方关系网,给小集团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被认为是相互联系的“组合拳”——前者规定官员在任期内保持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后者则规定官员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这表明我们党在干部管理制度上,有了清醒的自我约束和革新意识。
受访专家指出,如果这两个文件能得到真正落实,官员任期过短或过长的问题,也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反而,之前一直存在的官员频繁调动问题,却越是变本加厉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可在很多地方,不仅县上“一把手”调动频繁,乡镇班子更显突出,几乎是一年一任,往往干不满一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陶斯亮,曾经随机调查了我国150个城市。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城市在2002年到2006年的市长任期中,更换了一次市长的城市有92个,占61.3%;更换了两次的有38个城市,占25.3%;一直在做没有更换的占13.3%,只有20个城市。
一个典型案例是,自1993年至今,有9人先后担任河北省邯郸市长。2009年2月15日,54岁的郭大建被选举为邯郸市市长。在他之前的8位市长,任期平均不满两年。
制造权力寻租空间之嫌
多位受访者认为,对能干的官员应提拔重用,但频繁调动主要官员,容易制造权力寻租的空间,同时由于后任和前任官员发展思路不一致,政策朝令夕改,既不利于任期目标的实现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因为任期过短,有的官员对需要长期规划、长期投入的基础性工作不感兴趣,却热衷于脱离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搞些短平快的“政绩工程”,结果给后任留下不少“大窟窿”、“烂摊子”。
每个地方要发展,需要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摸索,对涉及的矛盾,也需要时间和耐心去解决。本刊记者在北京一些基层采访时,不少群众反映,现在有的官员到一个地方任职,基本“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甚至有的一上任就活动着如何离开,没把多少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关于官员任期、交流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本刊采访时认为,主要目的就是不准官员搞裙带政治。“地方官员走马灯式的调整,虽然不能就断言存在用人上的腐败问题,但有些官员到岗不久,还没熟悉或刚熟悉,就被调到其他地方,使地方施政缺乏长期性与稳定性。”
“在原领导要走但没走、新领导要来但还没就位时,有的机关很多工作就停滞下来了”,北京市直属机关一位年轻公务员认为,“如果频繁调动领导,容易打乱机关的工作部署,特别是一些人,整天就把精力放在揣摩新领导意图上,很少踏实去干工作、办实事。”
官员调动过于频繁还直接助长了买官卖官风气的形成。比如,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上任后多次在各种会议上讲要对干部进行大交流、大调整,敛财达500万元。吉林省白山市政协原副主席、白山市委统战部原部长李铁成在担任靖宇县委书记期间,6年里将全县500余名干部调整了840余人次,平均每人动了两次,收受贿赂114万余元。
据报道,在安徽近年落马的18个腐败县委书记中,很多是刚上任就利用干部人事“洗牌”的机会卖官鬻爵、大肆敛财。
“对官员频繁调动,是对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漠视”,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地方党政官员,是通过《选举法》《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选举、选拔出来的,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委以重任。但是官员任期未满,就由上级频繁调动,这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多位受访者认为,主要官员在任期内频繁调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使地方的选举制,实际上变成了变相的任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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