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月26日)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见三版),该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处获悉,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的基本背景,是为了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制度,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等基本制度。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政策,明确了认定的条件、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并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指导和监督,如建立了驰名商标生效法律文书的备案制度等。此次公布的《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主要从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适用的范围、认定的因素、举证责任、保护要求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进一步明确标准,严格适用条件和范围,统一司法尺度,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具体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记者 陈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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