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发出通知,规范交警执法行为。按通知规定,一些地方交警现行的多种“执罚”行为将中止。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本月起实施,省公安厅根据广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细则,通知要求全省交警认真贯彻实施。
通知指出,2009年4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牛肉干”要贴在驾驶室侧玻璃
通知明确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时,应在机动车驾驶室一侧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再以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图像资料应当能反映驾驶人不在现场情况、车辆号牌、停放位置等信息。
交通警察未离开现场,机动车驾驶人能立即将机动车驶离的,给予警告,收回《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协管员可以协助现场执勤执法交通警察固定证据、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但不得填写、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电子眼”旁应设置明显标识牌
通知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在该设备旁明显之处设置“测速设备”、“交通监控”、“冲红灯拍照”等标识牌。用于测速的,还应当在测速点来车方向前1000米至2000米处设置公安部推荐使用的“违章监测仪”标志牌;使用区间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在起始点设置“区间测速”告示牌;开展移动测速执法的,应当在测速路段适当位置设置“流动测速”告示牌。
5个工作日内撤销过户前违法行为
通知指出,机动车过户后,对过户前尚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撤销。
属于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违法行为,车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撤销;对违法行为不属于号牌核发地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转递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转递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撤销。
未带驾照提供有效证明后应放行
通知还明确规定:机动车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被扣留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明后,违法处理岗应立即放行车辆。对因涉牌涉证等原因扣留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但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车辆照片、刑事检验记录或者车辆登记机构证明文件。(记者胡军、通讯员省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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