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交通违法每1笔,加0.1分,少一起减0.2分;处罚每笔平均金额超过100元,每多10元,加1分;民警处罚笔数日均不能低于8笔,新警不低于2笔,未完成的,一次性扣30分。4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天华路队关于印发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天华路队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在网上曝光。据媒体报道,《通知》是盖着天华路队公章的红头文件,印发时间为2009年3月9日。
尽管交警对这一事件没有回应,事情还不完全清晰,但网上言之凿凿,看来绝不会是空穴来风。早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今年4月,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上再次强调“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言犹在耳,网上就曝光这份将执法当执罚的文件,令人震惊。
交警手中的权力不是天生的,而是民众赋予的。因此,权力必须依法运行,权力也必须为民众服务。交警尽管对于违法行为具有罚款权,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法行为,震慑违法行为,而不是用它来牟利。交警部门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在罚款金额与工作津贴、绩效奖金发放、全年评选先进等直接挂钩的压力下,处罚目的就很容易从维护交通秩序,演变成追求罚款最大化。执法变成执罚,公权力便异化为交警部门或者个人牟利的工具。
权力成为交警牟利的工具,将产生可怕的结果。交警要么对司机和车辆吹毛求疵,挑毛病、找碴子,可罚可不罚的一定要罚,罚款金额一定按上限,制造警民矛盾;要么就是交警为完成任务,没日没夜地上路检查,比如,江苏省响水县的交警在罚款指标压力下,凌晨两点夜巡与一辆大卡车相撞,造成1名交警、3名协管员死亡。而且,权力异化的结果必然导致权力寻租,滥用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上下其手,中饱私囊。
如果网上曝光属实,我们真不明白,天华路交警队在上级主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下达罚款指标的情形下,何以敢顶风而为?
如果天华路交警队的确需要靠上交罚款给财政,得到财政返还后才能维持运转,那我们就得问责有关部门,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如果天华路交警队下达罚款指标是为了给部门创收,给小集体发福利,那我们就必须问责交警队领导:是谁给你这个权力,谁让你有权这么干?
我们期待天华路交警队和它的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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