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检查、扣留他人信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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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检查、扣留他人信件
2009年04月24日 10: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表示,邮政法增加了开拆检验制度,但是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他人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上午就邮政法修订草案等两部法律举行新闻发布会,何永坚在会上作以上表示。

  何永坚介绍,邮政法第3条关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规定,与宪法和原邮政法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这次修改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何永坚指出,实行邮政专营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大部分的国家都保留了这一制度。当然,随着世界范围内邮政改革的不断推进,邮政专营的范围也在不断调整,总体的趋势是逐步缩小。

  他介绍,中国修订后的邮政法也保留了专营制度,但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专营范围。下一步,全国人大将根据邮政改革的精神,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抓紧制定专营法规,确保修改后的邮政法规定的专营制度能落到实处。(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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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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