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聘记者当新闻观察员引争议 专家:程序须透明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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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聘记者当新闻观察员引争议 专家:程序须透明
2009年04月24日 09:46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4名记者受聘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新闻观察员,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亲自签发“新闻监督护照”。云南高院前不久出台的这项举措,经过多家媒体报道,让新闻观察员之前的定语———“特约”被无限倍数地放大。

  有人质疑,法院有“收买”记者之嫌,有人大呼,这一举措将更有助于记者履行舆论监督权。

  “记者采访权的实现不应仅由单方力量来完成,而应由多个部门来共同推动,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的配合。云南高院这个吃螃蟹之举,无疑是一个有益尝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姚广宜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云南高院给记者颁发“新闻监督护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使记者的采访权得到深化,有助于司法信息的进一步公开透明。

  “监督护照”让新闻采访更便利

  事实上,云南高院聘请新闻观察员并不是第一次了。2008年底,云南高院就聘请新闻记者担任“特邀观察员”,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媒体的10名“观察员”正式上岗。

  据悉,云南高院专门为此出台了特邀观察员管理办法,要求全省法院要积极配合、认真接受媒体监督,不得隐瞒推诿。

  姚广宜介绍说,新闻采访权,是记者开展采访这一职业活动的法律表征,也是报道权、传播权、评论权等其他职业权利的基础,并对新闻传播领域产生着重要影响。

  “按照新闻采访的理论,采访权在一定程度上兼有公权和私权的特性。”姚广宜告诉记者,作为公权,采访权是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重要途径。而作为私权,体现在新闻采访实践中,更多的是记者实施的个人行为。

  记者有采访的权利,与此同时,受访者也有是否接受采访的权利。除特定情况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人物外,采访不具有强制性。

  “记者采访权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借助外界的支持,云南高院通过一些举措为记者采访提供一定的便利,将有助于采访权的实现和深化。”姚广宜如此评价。

  监督有助司法信息进一步公开

  “我们高院此举只是为相关记者提供采访便利,并无经济支持,不存在‘收买’一说。”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表示,云南各级法院欢迎记者来“挑刺”,对于其他媒体记者的正当采访,我们同样一如既往地欢迎。

  云南省高院出台的相应制度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特约新闻观察员通报、介绍法院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本院的重大决定、重要举措、重要案情和工作部署等。特约新闻观察员到全省各级法院进行正常工作采访,被采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协调、配合,不得阻挠、干预合法采访。

  司法领域失去监督,容易滋生腐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姚泽金认为,“新闻监督护照”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进一步敞开大门,实现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减少由于司法信息封闭和垄断造成司法谣言和司法神秘主义现象的出现。

  在姚泽金看来,云南高院聘请特邀观察员有助于“双赢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司法领域的报道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颁发监督护照有利于媒体委派更加专业的法制记者进行报道,容易形成良性的司法信息流通体制;另一方面,记者可以用更加专业、独特的眼光监督司法领域,从而减少司法领域腐败案件的发生。

  聘任程序应进一步规范透明化

  “新闻观察员表面上仅仅是记者身份,实际上代表着社会公众对司法领域履行知情权和监督权。”姚广宜认为,新闻观察员的位置相当重要,司法机关在选任时应该非常慎重,宜选任社会认可度比较高、比较规范的媒体,专业的、优秀的记者担任新闻观察员。

  “如果有鱼目混珠的记者被聘为新闻观察员,非但不能推动司法公正的进程,甚至有可能利用该身份谋私,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和伤害。”姚泽金告诉记者。

  对此,云南省高院对特约新闻观察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不影响司法的公正判决,不超越司法程序,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不恶意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姚广宜补充说,选聘新闻观察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担任新闻观察员如何履行监督职能,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如何反馈、落实,这些问题都应该进一步规范透明,从而使新闻观察员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本报记者 徐伟 本报实习生 高琳琳)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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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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