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2008年12月27日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和《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及一些代表资格的变动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09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中新网4月2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今日表示,新《防震减灾法》确立了防震减灾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了地震灾害预防,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了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
今日上午,中国地震局、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全国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电视电话会议。张穹在会上做出上述表述。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案,该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张穹说,新法确立了防震减灾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权威性,新法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
二是强化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新法强化了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规定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的监测预报工作,完善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规范了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和地震预报意见的统一发布,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以及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的规定,加强了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
三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新法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了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四是完善地震应急救援。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新法明确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了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国际救援的组织协调,明确了地震灾害的分级和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完善了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责,规范了震情灾情信息的上报与发布制度。
五是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新法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以及生产恢复等作了规定,完善了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规范了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选址,明确了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并对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村的恢复重建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和物资,进一步强化了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有关资金、物资以及捐赠款物的监管。
此外,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还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对有关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