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和2008年,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网上发帖举报征地问题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重审后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4月20日《京华时报》)。
长期以来,总有一个怪象困扰着人们,法律上写得明明白白的自诉犯罪,时不时地被人作为公诉犯罪来处理,这样程序上的法律虚无主义告诉我们,对于类似的发帖被抓现象,不能满足于个案的纠正,我们应该有着一体化的解决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公民的权利。
首先,程序上应明确自诉转化为公诉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立案的,其立案权应该上提一级,防止地方势力影响司法程序。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审查批捕的应当统一由省级院批准。其实我们心知肚明的一个事实,就是之所以大量的类似案件存在的根源,在于司法过程受到了干扰,在现行的体制下,我们必须借助于上级司法机关的相对超脱,来实现在此类案件上的公正,防止地方司法机关“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在现有机制下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
其次,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侮辱罪、诽谤罪应当由自诉案转化为公诉案的实体条件。侮辱罪、诽谤罪,除侵犯重大公益的,在刑法上为自诉案件,但是在实践中因为种种对于刑法不正确的理解,将并不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公益的相关涉案行为,如涉及一地县委书记等官员,甚至私营厂长等社会人士侮辱诽谤行为,这些本质上属于自诉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由公安机关拘留、检察机关批捕,法院判处实刑。除已经曝光并得到严肃处理的案件外,各地尚有一些未曝光的案件,这些自诉转公诉的案件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无助于对真正侵犯公益必须进行公诉的案件的处理,影响了对于此类犯罪刑事公诉的威慑力。
最后,还希望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起诉主体的不适格的诉讼,作为无罪处理、从司法上予以制约,明确凡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合乎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条件的,因为控告主体不适格、检察机关应一律不起诉,法院也应一律作无罪判决。虽然时不时暴露出类似的案件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但无论怎样,人们都应努力保持着对于法律的敬畏,希望通过一体化的解决机制,来克服当前严重损害法治形象的类似案件。(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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