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宁夏京华电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京华公司)原总经理朱敬东伙同财务部原经理唐毓贪污公款9万多元、挪用公款950万元案,4月17日由银川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敬东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唐毓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朱敬东、唐毓与10家公司进行交易,6次挪用公款共计950万元,均没有入该公司财务账,而是以个人名义投资获利。其中,2006年6月,二人以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经理路某签订了70万元资金拆借协议,一年后除归还路某本息80万元外,收益13多万元归唐、朱二人所有。2006年9月、2007年1月、2008年2月,二人用类似手段又挪用700多万元。二人还共同贪污公款9万元。2005年底,唐毓将从马某处接手的京华公司账外资金存入其个人账户保管。朱敬东指使唐毓从账目外资金中5次提取9万多元,朱敬东与唐毓各分得4万多元。(记者薛正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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