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案件应当对照《通知》的要求重新核查,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抓紧进行整改
□全国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在近期再次派出中央督查组,对各地清理积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故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符合标准结案、虚报瞒报漏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并予以通报
备受关注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日前已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五次视频会议,对各地法院贯彻执行《通知》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在会上对起草《通知》的背景和过程进行了说明,并对《通知》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会议强调,各地法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内容,在清理积案活动中做到认真负责、扎实细致,努力实现清理执行积案的目标。
据悉,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始后,各地法院基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纷纷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统一结案标准的要求。
中央领导和最高法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执行局成立了专题小组进行专题研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通知》。《通知》既严格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结案方式,又对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吸收和规范,同时兼顾社会和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尽量使每项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会议指出,《通知》是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后出台的,所定结案标准对于清理积案活动中案件如何结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法院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对于此前已经制定结案标准并在辖区内实施的省份,要对照《通知》规定的结案标准逐案严格把关,凡是与《通知》内容不符的标准一律不得再适用,凡是不符合《通知》结案标准的案件不得报结。
会议强调,对于所有未结执行积案,各地法院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结案,所做的全部执行工作必须在案卷中有所体现。如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必须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措施必须完善相关调查手续,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原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中止、终结、发放债权凭证等方式作内部结案处理的案件,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重新进行调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七种条件之一,且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结案。对于《通知》明确规定为不得结案处理的案件,一律要从已结案件总数中除去。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得报结,应作为未结执行案件统计。
会议指出,在中央督查组对12个省的阶段性督查工作中,通过检查卷宗,已经发现各地法院在结案标准的掌握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已结案件应当对照《通知》的要求重新核查,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抓紧进行整改。各地法院要积极开展“回头看”活动,组织专门力量,抽出一定时间,对于清理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已经报结的案件对照《通知》的要求逐案重新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通知》结案标准的案件必须抓紧时间进行整改。全国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在近期再次派出中央督查组,对各地清理积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重点检查已结案件是否按照《通知》要求的标准结案,对于检查结果将进行通报。如发现故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符合标准结案、虚报瞒报漏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并予以通报。
会议指出,根据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四期排名情况,全国法院有财产案件执结率已经达到94%,重点案件执结率达到83%。仅从执结率来看,有财产案件基本执结的清理目标已经达到。但是,已经结案的案件是否都能达到《通知》要求的标准、是否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经得起上级的检查验收,是各高级法院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距离清理积案活动结束还有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各高级法院应该把工作重点从提高案件的执结率转移到提高已结案件的合格率上来。
会议要求,各地法院要在清理积案活动中结合本地实践,在按照《通知》执行的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于《通知》中没有包括的内容可以积极探索创新,对于有普遍适用价值的问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为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作出相应司法解释或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提供实践经验,为中央领导和最高法院领导决策提供实践依据。(作者: 王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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