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9时,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省蒙自警察酒后开枪杀人案一审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围绕着此案的是是非非、众说纷纭终于可以暂时告一段落了。
回顾此案曝光以后,各种媒体的评论与态度还是耐人寻味的,有的媒体并不是把关注的焦点放在本案主要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上,而是热衷于炒作当事人的奇闻逸事,甚至以犯罪嫌疑人为圆心,将与之有关的人和事都圈进来,进行“合理想象、添油加醋”,这样做的后果是给办案的司法机关、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家人及所在单位带来了无端的困扰,也不利于公众对这一案件作出理性的判断。
其实这一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吉忠春的身份是警察、喝酒开车、持枪杀人这三个因素构成了吸引眼球的“新闻眼”。有的媒体报道说,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称吉忠春持枪杀人是个人行为,与公安局无关,公安局不承担责任。记者采访了这位公安局副局长,他说,此前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更没有说过类似的话。原来是红河州公安局局长董家禄在接受当地报纸专访时有过一段表述,记者找到报纸,原文大意是这样的,董家禄认为此案是一起民警酒后驾车并涉嫌持枪故意杀人的恶性案件,这是吉忠春的个人行为,而不是执法行为。
接着,一些媒体对吉忠春所在的蒙自县公安局应不应该回避的问题进行了报道。据记者了解,吉忠春杀人后,有人立即报警,当地派出所很快到了现场,县公安局、红河州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第二天,吉忠春就被刑事拘留,很快被逮捕、被审判。当地公安局在处理此案上应该说是公正的,并没有“护短”的行为,事实上,想护也护不了。
在法庭审判的报道中,记者注意到,有的媒体不是把焦点放在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而是把笔墨放在了描写控辩双方如何揭露被告与被害人过去的表现上。我认为,对“警察出事”不必过分渲染。警察作为执法者身份特殊,违法犯罪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从另一方面说,作为一个普通警察与你我无异,也是血肉之躯,也有七情六欲、有喜怒哀乐,个别人的犯罪行为固然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但却不能颠覆警察的形象,正是绝大多数警察的忠诚支撑着社会平安的大厦。有人曾经调侃说:“警察不是万能的,但一个社会没有警察则是万万不能的。”用平常心、慈悲心对待他人,是做人的本分,也是衡量一个媒体格调高下的标准。(记者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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