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哪家媒体、哪个记者以获得了公权机关颁发的舆论监督"护照"为荣,那只能说明他们对自己原本已经享有的舆论监督权缺乏清醒的认识……
4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些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此前,昆明市也曾聘请中央驻滇、香港驻昆和省属主要新闻媒体为昆明市新闻舆论监督单位,并向其颁发《昆明市新闻舆论监督员聘书》。
由于认识到了媒体监督的重要性,不少地方开始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公权机关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云南省高院和昆明市的做法颇具典型意义。
虽然公权机关在接受舆论监督上应当具有主动性,虽然一些地方邀请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不无诚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就不需要有自主性和主动性,并不是说如果公权机关没有邀请媒体担任“新闻舆论监督员”,媒体就不能理直气壮地对公权机关进行舆论监督。
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延伸,其合法性不需要由公权机关颁发“护照”予以确认。即便一些地方的公权机关并不真心欢迎舆论监督,甚至对舆论监督横加干涉、粗暴打击,也并不能影响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媒体也没有丧失舆论监督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云南省高院和昆明市主动为媒体舆论监督提供便利和“特权”,主要显示了他们对舆论监督的开明态度,而没有给舆论监督权赋予新的合法性。
无论在哪一种监督形式中,监督者都理当比被监督者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因此,无论被监督者对舆论监督是否欢迎,是主动接受还是消极抵制,媒体都应当“不为所动”,坚持自己的原则和操守,甚至要自觉与被监督者的主动“示好”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与被监督者走得太近而抹不开情面,以至难以监督,这样才能既保证舆论监督的程序正义,也保证监督的真实有效。
如果有哪家媒体、哪个记者以获得了公权机关颁发的舆论监督“护照”为荣,那只能说明他们对自己原本已经享有的舆论监督权缺乏清醒的认识,说明他们没有摆正自己作为监督者的主体地位。这样的媒体和记者是不合格的,他们辱没了舆论监督的使命,令自己的职业荣誉蒙羞。(作者: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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