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杜绝“返还”才能取消罚款指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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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晚报:杜绝“返还”才能取消罚款指标
2009年04月14日 17:08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强调,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把交管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同时,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强调,要减少罚款处罚量,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4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不仅切合民意,还将大大减轻交警的压力,让他们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服务群众上,有利于重塑交警形象,这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值得欢迎。

  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近年来一直为公众所诟病。部分交警为完成罚款任务,不但不会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为主,而且难免会逾越法律规定乱罚款,有时甚至采取“诱罚”手段,如交通指示牌设置隐蔽;不合理限速造成司机难逃违章;交警执勤时不到路面上疏导交通,而是蹲伏在隐蔽场所,一俟司机违章便出来罚款,等等。这样一些做法严重损害司机与群众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交通管理部门与执法人员形象。 

  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也不是第一次。但是,相关禁令与法律规定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违法执法现象在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缘于地方财政按比例返还交通违法罚款的做法。可以说,只要财政继续按比例返还交通违法罚款,一些交通管理部门在利益驱动下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的做法,就不会真正停止。

  因此,要切实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除了财政应充分保障交通执法部门的办公经费外,更为重要的是,要纠正交通罚款上缴财政后按比例返还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唯有纠正与取消地方财政按比例返还交通罚款的做法,才能从源头上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做法,才能对“执罚经济”起到釜底抽薪式的整治之效。 

  近些年来,各级行政禁令与通知不可谓不多,但是其中相当一部分并未起到整治之效,说到底,就是因为缺乏坚实的制度保障。而就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要求来说,如不辅以纠正财政按比例返还交通罚款做法的举措,则此次公安部要求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的禁令,执行效果就依然不会令人乐观。(魏文彪)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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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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