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原县委书记王社民以“合作投资”等借口,收受贿赂700多万元。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社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709.4472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社民自1998年12月至2008年3月先后担任安阳市铁西区区长、安阳县县长、安阳县县委书记兼安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合作投资、购房、报销、看病、调动安排工作等事由,索要、收受个体企业老板、国家公职人员贿赂共计24起,受贿金额700多万元,以此给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改制、环保验收、融资、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社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王社民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讲清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社民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程红根、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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