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下午6时30分,灵宝党政公众网上出现一篇管理员发出的帖子:关于《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稿有关情况的回复,落款是“灵宝市信息中心”。文章称,报道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强调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本报今日报道)
灵宝官方对“王帅诽谤案”终于做出了公开回应,这是一件好事情,总比某些官员和地方政府在公众与媒体批评之下,我行我素,拒不回答的做法前进了一步。不过,这个回应坚持原先的错误做法,却不能不让人遗憾。
灵宝官方称:王帅以《网友揭开灵宝抗旱黑幕》为题,用羊吃麦苗、政府发奖金号召羊吃麦苗、砍光果树、清光土地、机井废弃等图片说明灵宝市抗旱的做法和情景,特别是把人民网刊登的 《灵宝筹资540万元抗旱保苗》一文与其图片联系起来,意在说明灵宝的麦子都让羊吃了,500万元都让政府挥霍了,“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特别是伤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挥部和市水利局负责同志”。
即使灵宝官方所说 “王帅批评失实”情形属实,但我还想提醒他们注意的是,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政府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即使批评政府失实,也不能以诽谤罪来治罪。从灵宝官方的回应中,我们仍然没有看到王帅的帖子具体针对了哪一位官员,既然如此,警方以诽谤罪对王帅理由何存?当然,官方认为,王帅对于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批评,让一些官员受到上级调查甚至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这可能让他们工作受到一些不当干扰。但是,来自上级调查是一种正常监督,这并不是什么名誉受损;而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如果直接针对了某个官员,你可以去控告谩骂人。何况,诽谤罪侵犯的自然人的名誉权,批评政府并不会直接导致某个政府官员社会评价降低,当然也就不能对批评政府的公民以诽谤罪治罪。否则,政府是公民选举产生而组成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每一个灵宝的选民是否都可以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损,而对王帅追究诽谤罪呢?
而且,我们说,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被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诉,警方不能介入。但是,灵宝官方辩称,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灵宝官方再次将对官员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同起来了,批评官员就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果真这样,我看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也没有什么错,刑法这一款也应当修改为 “但是诽谤官员的除外”。我真不明白,普通公民都敢于上法院自诉,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却孱弱到上法庭的勇气都没有?
批评政府那怕失实为什么不能治罪,除了“要使政府不会懈怠和腐败,必须让公民都站起来监督政府,而要让公民能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就要倡导一个宽松的舆论氛围,要容忍公民对政府不当甚至是失实的批评”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掌握了公权力,与单个公民相比,政府是强大的,它具有更多公共资源,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失实的批评进行澄清,根本无须动用刑事手段。耐人寻味的是,灵宝官方不是通过媒体或者通过新闻发布、信息公开等方式来澄清所谓的失实批评,而是动辄使用刑事手段来对付王帅,再次折射出某些官员内心的心虚与孱弱。
最后,我倒建议,如果灵宝官方人士实在是认为王帅的批评失实,甚至是诽谤,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不妨向法院提起民事上的诽谤侵权之诉——尽管从理论上讲,政府没有什么名誉权,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但是,无论如何,对于一个批评政府的公民以诽谤罪立案,是极其错误的,开了一个“以言治罪”的危险先例。(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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