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日前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扩大教育面,减少罚款处罚量,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罚款指标源于政绩欲发酵而酿成的功利性执法,它反过来也必然助长某些交警执法过程中衍生的“创收冲动”。关键是如此罚款指标的计算和核定,完全脱离了各地车辆违章的实际状况,而按照执法者“内在需要”核定其罚款指标的高低多寡。也就是说,所下达之罚款指标一旦脱离了违章车辆的数量实际,基层交警为完成其上级下达的罚款硬性任务,便只有将违章对象人为“扩大化”一条路可走了。
若罚款指标下达的依据并非来自务实性考量,而是被“领导意志”之功利性诉求所左右的话,便难免成为滋生和养护交警们执法犯法行为的“营养基”。尤其是将罚款指标完成情况与交警福利挂钩的考评机制,越发意味着罚款指标完成的高与低,便直接会转换为交警个体福利的好与坏。这样以来,罚款指标对于参与执法的交警而言,则分明已堕落为一种荒谬性的制度设计。在这种执法模式主导下的交通管理行为,根本不可能期望交警在自律和清廉等指标上有任何良性表现,因为罚款指标直接引发了交警任意裁减、曲解和解构法律的机会和动机,甚至正好为少数热衷搞权力寻租的交警提供了制度性违法掩体。
故而公安部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的举措,既属一种权力自律的“去腐化”作业,也是交警执法的理性回归,更是提高其执法功效的“不二法门”。 (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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