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0日至12月20日,山西省交口县人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公款出国旅游,共花费企业赞助款539460元。交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韩福平被撤销党内职务,同时建议依法罢免职务、降低职级。
应当看到,近来被处理的违规公款出国行为,大多是媒体曝光的结果,在此之前,公款出国存在多年而并没有多少人受到处理。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想最根本的原因是,对公款出国游没有严格进行法律界性,只是当作一般违纪行为来处理。今年3月,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公款出国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这怎么能起到遏制公款出国游的作用呢?难道国家制订的处理公款出国游的纪律还少吗?对公款出国游仅仅进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当然就不怎么重视,反正被发现的几率是九牛一毛,被发现后的处理也不过政纪党纪处分。
公款出国虽然一些部门基本在“正大光明”地进行,但从性质上讲,公款出国游所花的钱都是用于个人享受,和个人直接贪污并无两样,危害性也并无不同,都是侵害公共财产的行为———难道将公款拿回家是贪污,直接用于个人消费就只是违纪行为?这样解释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即使不是个人贪污,也是集体贪污行为。而像交口县这些人接受企业赞助,也是集体或者个人性质的受贿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要件。因此,对公款出国游,不能仅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党纪责任,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款出国游,一个人动辄花费数万甚至十多万,而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十万以上的最高刑就是死刑,那么,对违规公款出国者,就不能再以违纪处理了事,而应当以零容忍的态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法律手段来解决。(瞿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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