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金融危机的冲击,沈阳部分企业效益下滑,处在停产、半停产状态,但企业员工却不必担心失去饭碗。沈阳市将通过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待岗培训补助等三种形式,由政府出资,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来鼓励企业不裁员,留住员工,留住将来发展振兴的希望。
解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处长赵爱红、就业处处长陈岩
三种补助形式
1.社会保险补助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社保补助。
2.岗位补助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人每月岗位补贴500元。
3.待岗培训补助
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假设某千人企业,按有500名员工享受社保补助,每月500元标准,最多享受6个月计算,企业可以得到150万元补助。
困难企业究竟享受三种补助中的哪一种,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定。但在同为500元标准的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中,优先安排社保补助。因为该补助比较实用,企业受益最直接。
据介绍,3种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种补助人数最多都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同一企业社会保险补助与待岗培训补助不能兼得。
为保障企业员工权益,沈阳市同时规定,如果企业放假,放假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能低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即不能低于500元左右。
困难企业六项认定标准
享受补助政策的需为困难企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月平均销售收入应比上年同期月均销售收入下降30%以上。各市还可根据不同类型企业主体税种同比、环比下降情况来进一步认定困难企业。非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经营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2008年10月1日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08年9月职工总数的5%。净裁员人数为2008年9月职工人数减申报期前一个月职工人数,扣除自然减员。为2008年10月1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离岗职工(离岗1个月以上)发放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企业代扣代缴的应职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积极的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2009年以来企业销售收入和其他财务指标较2008年第四季度有所好转。
(六)做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证自享受扶持政策起一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工作岗位措施。
从认定标准中不难看出,所谓的困难企业都是好企业,这些企业只是受金融危机影响遇到了暂时的困难。
设窗口受理困难企业审批
沈阳市成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经委、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区两级认定小组,在市、区两级政府行政审批大厅设窗口,受理困难企业申报。没有行政审批大厅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区里审批后要报到市里终审。最终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将在沈阳劳动保障网上公示。(本报记者 李明欣 实习生 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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