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吉忠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图为被告人吉忠春在庭审中。 中新社发 钟旭 摄
中新网昆明四月十三日电(记者 保旭 徐向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备受关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吉忠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
二月十三日晚,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到官恒小区寻朋友未果,倒车时与另一名车主潘俊发生冲突后,吉忠春掏枪向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抢救无效死亡。当月十七日犯罪嫌疑人吉忠春被依法逮捕。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三月二十四,红河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地检控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吉忠春进行起诉。当日,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此事件最初是由于死者潘俊先对吉忠春进行辱骂和殴打,才导致吉忠春有过激的行为,同时被告在事发后主动把枪交与他人保管并报警,有自首情节。
法院今日一审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吉忠春身为警察,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另外,被告人吉忠春关于潘俊先动手打他,他鸣枪示警无效后才开枪射击潘俊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潘俊有严重过错,吉忠春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吉忠春作出一审判决后,此案被害人潘俊的妻子许馨月及家属均表示对判决满意。被告人吉忠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该被认定,当庭表示要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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