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2009―2010年,国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0643万,占全国总人口的8.41%(注6)。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推进与少数民族相关的立法。推动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规定,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保障少数民族依法管理民族自治地方事务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保证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保证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继续保证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继续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建立和发展各类民族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实行双语教学,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内地设立西藏中学和新疆高中班等。至2010年,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并使各类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比重接近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对地、县级少数民族干部进行轮训,对民族工作系统的干部进行现代管理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选拔县(市、旗、区)、乡镇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接受各种形式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包括选派优秀的少数民族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参加培训。
━━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门人才,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领域中的应用,增加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资助,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报刊的出版,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推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美术、工艺、建筑、风情、服饰、饮食等文化艺术品牌。制作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广播影视作品,扶持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族出版项目。向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市、旗、区)图书馆和中小学校、农牧区村赠送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图书、杂志。保护、发展和培育少数民族特色表演艺术。
━━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投入的力度。2009―2010年,国家将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亿元以上,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其中投入近10亿元,用于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茅草房危旧房改造、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发展、群众增收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支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解决边境地区群众民生方面的特殊困难。优先解决少数民族特困村的贫困问题,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特困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或草场的目标。
(二)妇女权利
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目标,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提高女性在市(地)级以上国家机关中的厅局级、处级公务员中的比例,在省、市、县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不少于20%。提高女性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务员中的比例,在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的数量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保障妇女工作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招工、招聘中禁止性别歧视。保证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有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健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保障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各项合法权益,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保障妇女的土地及其相关财产权益。
━━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高中女性毛入学率达到75%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成人妇女的识字率要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把社会性别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课程。
━━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完善生育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为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有效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普及生殖保健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出台并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对拐卖犯罪的综合治理,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对被监禁女性采用适用女性特点的管理方式。重视被监禁女性回归社会后生存就业能力的提高,对她们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儿童权利
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目标,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
━━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政策体系。推动修订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规,推动各地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法规。
━━保障儿童健康权。以2000年为基数,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四分之一。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中小学生符合《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及格率达到90%以上。
━━促进儿童参与。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程度,创造空间和机会,扩大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促进媒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保障儿童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
━━禁止雇用童工。依法惩治雇佣童工的单位和个人。
━━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建立完善救助机制,帮助被解救儿童顺利回归社会,帮助其解决生活、维权和康复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强化司法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开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
━━保护弱势儿童权利。对孤残儿童,鼓励公民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和规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到2010年,主要地级城市均有1所具有养护、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在地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区建设一批设施比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有残疾的儿童实施特殊教育。
━━保护女童权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惩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