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 亟须专门法"亮剑"(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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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 亟须专门法"亮剑"(2)
2009年04月13日 08:5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但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颇有难度。

  “受害人进行索赔的时候,往往不知道哪些机构应承担责任。”刘德良分析说,此外还面临证据难以采集,诉讼成本过高等难题。

  目前,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该草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种规定只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涉及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后期赔偿问题。”刘德良指出。

  阿拉木斯也表示,刑法修正案(七)已经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必须承担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相应地,侵权责任法也应当赋予受害人有效的民事救济手段,“在责任认定上,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责任、惩罚性赔偿金是否适用等作出细化规定”。

  为了追究泄露者的法律责任,刘德良建议,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个人信息应被定性为侵害财产权。

  “这样,其侵权成本就会加大,即使可以获取个人信息,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基于商业目的使用。”阿拉木斯也提倡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财产权保护。

  刘德良解释说,姓名、肖像等直接个人信息,由于其兼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应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对于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间接个人信息,由于其只有财产价值,可考虑给予财产权保护。“保护个人信息应该像保护知识产权一样,应在法律上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数额,按照侵权的次数或者情节的严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关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范围,刘德良认为,由于该权利是主体对自己信息商业价值的支配权,它只能存在于对个人信息的商业性买卖和利用条件下。对个人信息的非商业性利用不属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范围。“因此,如果出台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法,就要对非商业性利用情形作出明确的界定”。

  刘德良透露,为弥补侵权责任法草案所未提及的内容,他起草了“网络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专家意见稿,近期将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该意见稿囊括了个人信息的滥用、利用木马侵入他人电脑、网络环境下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中介服务者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代表建言

  个人信息保护必须有明确的监管部门

  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四川省委副主委杨兴平: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主体、收集范围、收集程序、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附则等。”

  最重要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明确监管部门。建议在现有的相关机构内,分别设立个人信息的保护部门,主管某一类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比如在卫生行政部门、信息产业行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内部设立相关机构专门用来解决医疗服务行业、通信服务行业以及银行业等相关行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同时,在这个基础上,设立一个类似“全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机构,负责全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部门(地区)协调。

  建议推行通讯实名制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加快立法进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理体系,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举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监管。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要收集他人信息资源必须向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建立民事补偿机制;确立公民隐私权;实行商家承诺制度;推行通讯实名制;对通讯运营商加强监管;提高公民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在填写个人资料时注意避免泄露私人资料,不参加需要提供个人资料的商场促销活动或调查;不在网上随意公开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建国:通过设定刑事责任来加大对滥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能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来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管制,则很难从根本上遏制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查询的条件,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保护的内容,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制,个人信息提供方、使用方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监管,侵害个人信息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可不局限于建立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而应建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链接

  据2008年9月2日《京华时报》报道,《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但在《民法通则》的第一百零一条,已有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只是相比目前资讯的发达,这条法律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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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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