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 亟须专门法"亮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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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 亟须专门法"亮剑"
2009年04月13日 08:5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调查

  个人信息遭滥用

  4月5日,记者收到这样一封电子邮件:“280万全国老板手机号码你想要吗?一个城市只需50元(直辖市100元),一个省100元,一个行业100元,全国280万老板手机号码只需300元……联系人:欧先生,电话:135xxx。”

  为了打探虚实,记者通过QQ联系上了欧先生,表示想购买老板电话名录。欧先生称,需先到银行汇款后,他才会从QQ或电子信箱发过来。

  记者询问其准确度,欧先生称,信息资源来自工商局数据库,80%准确。见记者迟疑,他表示可以先发几条过来,确认真实性后再买。

  欧先生发来的三条信息,包括姓名、企业名称、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记者拨通了其中一位张老板的电话,待记者说明缘由,张老板非常愤怒,称自己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而他的企业合作伙伴也有类似遭遇,“这些倒卖别人信息的不法分子,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予以严惩”。

  随后,记者在百度中搜索“号码名录”,发现叫卖股民电话、企业名录、车主名录等私人信息的网页达40余万之多。

  记者向多家销售个人信息的网站询问数据来源,对方大多表示“是从相关单位内部拿到的”。

  “个人信息泄露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滥用。”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一语中的。

  正如刘德良所说,中国社会科学院3月2日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如何维权

  刑法修正案(七)能否有效保护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规定了单位犯罪。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解读说,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后,不仅生活安宁遭受侵害,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可能受到威胁。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随着网络的发展,获取他人信息更加容易,公民权益受损的几率也更大。“现在刑法修正案将其提升到了刑事犯罪的高度,对于保护公民信息是一个进步”。

  但是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的这一规定,刘德良并不乐观:“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曙光,但是相关规定可能很难操作。”刘德良认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一词“意味深长”。什么程度才算“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指的是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数量还是非法所得的大小,抑或是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刘德良建议,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说明。

  “再有,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泄露后,都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刑法修正案(七)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个人信息、公布信息行为以及后续的信息滥用行为,这是一个缺憾。”在刘德良看来,基于舆论监督而公布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和必要的;而只有擅自公布他人的性生活信息、裸照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才属于侵犯隐私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担心,由于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基础,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有点像“空中楼阁”。首先如何认定违法犯罪是个难题,其次把这块儿的问题都依赖于刑法,很容易造成刑法执法工作的超负荷运转。

  可见,指望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还很不够。

  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相衔接的是,被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泄露并滥用信息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受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社会科学院调研发现,遭遇个人信息被滥用时,仅有4%左右的人曾投诉或提起诉讼。即便投诉或提起诉讼,也仅有8.1%的人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

  “受害人应当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刘德良告诉记者,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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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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