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周年的纪念日。这部法律改变了我国历史上没有真正有效的“民告官”制度的传统。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结案率为99.7%。
据报道,目前,山东逾六成以上“民告官”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全省“民告官”行政案件呈现上诉率、改判率、申诉率逐年下降、结案率逐年上升的局面。 从最初的“民告官没门”,到现在的140多万件,说明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是可能通过和解得到解决的。
全民普法已有20多个年头,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也敢告政府了。我们看到,近些年,各地的“民告官”案件在逐年上升。
为什么以前“民告官没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怕得罪“官”,同时也担心法院会袒护“官”,从而放弃其合理的诉求。
在实践中,法院的人、财、物等都要受制于当地政府,在审判中易受到行政干预。由于“民告官”案件涉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直接利益,法院由于怕得罪地方政府,在审判中难免会有所偏向。同时,有的“官”在被诉到法院以后,不愿应诉,而是通过各种途径“打招呼”,干预法官办案,致使法官左右为难。在“民告官”案件中,可能即使“民”赢了,也很难得到执行,因为某些“官”在败诉后,会利用公权置法院判决不理。
面对这样的现实,如果一味地通过裁判解决“民”与“官”之间的争议,在某些时候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民”与“官”的矛盾更加激化,引起老百姓对政府的不满。所以,笔者以为最好的办法还是和解结案。
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向来是“以和为贵”。“民”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告“官”的。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既可以维护“民”的自身合法利益,又不至于把“民”与“官”的关系弄僵。同时,从“官”内心而言,也不愿意参加诉讼,更害怕败诉。倘若在“民告官”的诉讼中败诉,“官”的形象会受到很大损失。
用和解方式解决“民告官”的纠纷,首先可以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民告官”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和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民”上访、申诉等,影响更大。其次,可以消除“民”对“官”的抵触情绪,增进双方之间的相互理解,让“民”与“官”双方当事人均得到满意,避免出现“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局面 ,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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