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上根本没有第一百七十七条,但法院的判决书上却写着‘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拿着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吕师傅很气愤,这样的“依据”让他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相关报道见13版)
根据“莫须有”的条款作出的判决,不禁让人想起赵本山、宋丹丹小品中的名言:太有才了。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过37条,而细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也不过只有64条。不知当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何而来?
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司法公正应该是永恒的主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这些年来,包括法院在内,司法机关在司法公正上作出了不懈努力,尤其是在有法可依上更是作出了积极实践。让人想不到的是,有法可依有时竟然会演变成有法乱依。
出于对司法独立的尊重,我们本不应该对司法判决作评判,然而这里,当事法院对法律条文的错误引用,不禁让人浮想联翩。退一步讲,即使莲湖区法院的判决吻合继承法,然而这样的判决,也给了公众太多猜想。毕竟,法院是法律条款的最佳解释者,当法院都对法律条文不胜明了,随意生造,正如吕师傅所怀疑的,这个判决的公正性被打上了一个问号。
我不以为这是一个简单的失误。毕竟,对于判决文本,最高院有着明确要求;而从法官的基本责任看,也不应该有如此低级错误。此时,只能让人往坏处想像。而这样的想像,无疑会影响法院系统多年来在司法公正上的努力。
此时,当事法院需要自证清白,需要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解释,“莫须有”的条款到底是如何产生的?(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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