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背景
公安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祝春林在4月1日举行的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上指出,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要以解决执法过程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和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等执法突出问题为重点,推进公安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
此前一天,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发布决定,从4月1日起至6月底在全国公安监管系统开展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主题的教育整顿活动,要求全国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深刻汲取发生在云南晋宁等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教训,认真查摆执法理念滞后、特权思想严重、法纪意识淡薄、人权观念不强等深层次问题。
从云南躲猫猫事件到陕西中学生猝死事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成为近期新闻焦点。日前,本报记者对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探讨此类事件的解决之道。
刑诉法修订应加强对被羁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制度规定
新闻回放
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于3月28日公布了高中生徐梗荣猝死事件调查结果。自3月1日至3月8日清晨6时,办案人员先后在县公安局刑警队、资峪派出所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跳骤停死亡。
而在今年二三月间,已有云南躲猫猫事件、河北顺平翟军保事件、海南儋州罗静波事件等多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
法律摘录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记者:对最近媒体曝光的多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您如何评价?
陈卫东:这些问题在我看来不是偶然的,实际上由来已久。这说明现行的侦讯体制、羁押体制存在着不足。这个问题必须认真反思,已经到了不得不进行改革的时候。
记者:拿刑讯逼供来说,您觉得导致这种行为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陈卫东:我觉得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被羁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侦讯人员缺乏有效有力的外部监督。
记者:我们有一些预防的制度,比如限制讯问时间、全程录音录像等等,但执行得并不理想。
陈卫东:按规定,讯问到了12小时就应该让他休息、吃饭。但在实践中,没有一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这个规定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就是说如果我超过12小时,后果又怎么样?事实上没有怎么样。因此,侦讯人员就没有后顾之忧,想审多久就审多久。
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也是非常好的制度。现在检察机关已经部分做到了,但公安机关还没有做到。再比如律师在场,在修改律师法的时候也没有写进去。目前来看,对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是不到位的。
对权利的救济一定要在立法上加强。刑诉法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天中接受审讯的时间不能超过多少小时。我觉得,一天审讯不超过8小时是合适的,同时规定不能进行夜间审讯。另外,要严格规定法律责任,审讯如果超出时间,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用。同时也要把律师在场、录音录像这些制度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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