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网上发帖披露老家河南灵宝当地政府非法征地,24岁的王帅前不久被河南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我到现在也想不通,在网上发一篇帖子,又没对哪个人指名道姓,怎么就算‘诽谤’了?”王帅对记者说。
毫无疑问,这是继“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诽谤案”等后又一个“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例,有关官员不过是在利用国家公器报复、陷害进行正当批评的公民。
王帅祸起于灵宝当地政府以建设五帝工业聚集区为名,“租”用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约3万余农民将失去土地。而“早已不做热血青年好多年”的王帅,在通过网络在线信访、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举报无果的情形下,将相关举报和照片贴在网上。当地政府只有在主动请上级机关查明真相并确定举报子虚乌有后,才能说王帅是“诽谤”。然而,遗憾的是,当地政府在事实到底如何并不清晰的情形下,却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将公民王帅投入狱中。
更何况,批评政府即使失实,能以“诽谤罪”治罪吗?
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换句话,就是政府无论受到公民怎样的批评,哪怕是不当和失实的批评,都不能指控公民涉嫌“诽谤罪”,更别提对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退一步讲,公民王帅在批评灵宝当地政府违法征地上有失实之处,灵宝警方也无权对其以涉嫌“诽谤罪”立案,更无权对其刑事拘留。此外,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谁代表灵宝当地政府提起过自诉呢?
批评政府哪怕是失实批评,都不能以“诽谤罪”治罪,这是保障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的体现,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政府是由民众赋予其权力,并由民众纳税养活的,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为民众服务。但政府一旦组成,就容易形成小集体的利益,就容易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以致背离组建政府的初衷。所以,宪法和法律就要鼓励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保证政府权力在正常轨道上行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要让公民能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就要倡导一个宽松的舆论氛围,保证人人敢于发言而不会被治罪,就要容忍公民对政府不当甚至是失实的批评——公民不具备侦查机关所具有的权力;公民也不是中央纪委,不能等到调查清楚真相后再来监督。
从严格意义上讲,为保障公民能自由地批评和监督政府,政府连名誉权都不能享有,政府甚至不能提起民事上的“诽谤”侵权之诉。因为,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政府在社会上安身立命依靠的是公信,而不是名誉。公信源于公众的信任,公信的维持靠公众的投票。早在1923年,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在驳回芝加哥政府对一媒体的指控时就强调指出:“在这个国家没有法院曾经判决甚至暗示过指控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灵宝警方竟然动用刑事手段来对付行使批评权的公民,其滥用权力不止以千里计!
现在,灵宝警方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形象已经现形,接下来的问题是:是谁指使警方这样干的,这幕后官员该不该被追究?(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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