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是知道拆房子,宁可三天不吃菜。”新疆奎屯市叶林桃小区的蔡玉兰到菜市场去买菜,大约15分钟后返回,此时她所住的房子已被“突击”拆掉。
在别人那里,公民的住宅就是私人“王国”,“风能进,雨能进,国王千军万马不能进”,不过,在我们这里,这句话应当改写成“风不能进,雨不能进,权力和开发商的推土机能进”。 蔡玉兰老人还幻想着三天不吃菜,兴许能阻止开发商的“圈地运动”,不过,这只是老人的一厢情愿。在湖南衡阳某小区,即使是在酷寒的午夜,一家老少都呆在房屋里,那又有什么用,拆迁人员照样将他们赶出门外,将房屋瞬间夷为平地。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第十届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宣示了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被拆迁人权益。我们曾经高呼一个公民物权时代的到来。但是,《物权法》实施以来的很多“事件”,却让我们极度失望。
为蔡玉兰老人以及其他类似的遭遇申冤?受到地方控制的“跛脚司法”根本无法完成此重任,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与强大的行政权力和强势的开发商相比,弱势的被拆迁户从一开始就输在了起点上,行政权力和开发商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动用暴力殴打拆迁户,强行拆除房屋,拆迁户却无可奈何,而施暴者并不会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事实上,像蔡玉兰老人的事件,这完全不是一个民法上物权的问题,这首先是一个刑事问题。野蛮拆迁的开发商至少涉嫌两个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在衡阳那起事件中,开发商还得增加一个罪名:故意伤害罪。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刑事问题,我们的执法部门却视而不见。但是,如果是开发商在与拆迁户的冲突中受到伤害,执法部门却闻风而动。辽宁本溪市民张剑在遭遇开发商组织四五十人手持镐等器械非法强行拆迁时,刺死一人,却被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抓捕并以故意伤害罪送上了法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张剑被起诉到法庭了,开发商方面涉嫌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仍然无人问津,执法机关的选择性执法可见一斑。
也许正是意识到在拆迁中可以利用触犯刑法的手段来对付民事问题,意识到权力的屁股与他们坐在一起,意识到执法部门会“选择性执法”。《物权法》通过后,开发商反而变本加厉,他们不通过法院,而是直接利用暴力手段进行拆迁。2007年,安徽巢湖市圩墩新村女清洁工司有霞仅仅是短暂地离家几分钟,历经数十年辛苦建起的三间小门面房和两层住宅房在推土机的轰鸣中化成废墟。而此时,离《物权法》正式生效仅仅是80天。
如果行政权力与开发商的“暴力拆迁”得不到刑法的规制,有关责任人不能受到刑罚惩罚,如果执法部门还“选择性执法”或者“选择性不执法”,那么,再好的物权法都无法保护公民私人财产,而公民物权仍然是空中楼阁。 (江西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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