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原阿勒泰地区交通局局长张某受贿一案在沙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辩论激烈,庭审持续了2小时40分钟。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自治区交通厅综合计划处调研员张某在担任新疆阿勒泰地区交通局局长期间,在新疆银冠园林装饰有限公司承包办公楼装修、庭院建设、乡级客运站建设等工程项目过程中,于2005年中秋节至2006年,先后三次分别在家中和酒店,收受该公司经理章某好处费1万元、4万元和10万元,共计15万元。同时在新疆建工集团项目经理陈某承包、承建重点农村公路修路等工程项目过程中,于2007年9月间在其家中收受陈某好处费5万元。公诉方指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20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被告人张某表示没有异议,但他只承认自己收受好处费1万元,认为其他款项的性质并非好处费。他称,自己从章某处借得10万元用于购房,而4万元则是装修房屋后,章某将没有用完的装修款退还给自己。至于陈某的5万元,是因女儿结婚对方送的礼钱。
如何对其中的三笔款项定性成了本案的讨论焦点。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本报也将继续关注。(记者葛文君通讯员宋永焕路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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