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公开“电子眼”等于公开执法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媒体评论:公开“电子眼”等于公开执法
2009年03月31日 13:19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明天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前天广州首度正式公布了131个固定电子眼及各自的抓拍违法类型。同一天,佛山警方也依照规定公布了当地电子眼的分布。

  经过多年酝酿,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让车主心里很是舒坦。在现实中,与电子眼相伴生的争论与质疑似乎从来就没有停歇过。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某些地区电子眼大部分未经检测和年审长期违规“服役”,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部门将罚款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交管部门成为潜规则,甚至还一度出现了“投资电子眼生意”的做法,电子眼成为名副其实的创收工具。电子眼频频误拍,产生莫明其妙的罚单,在执法中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这种“偷窥式”的处罚方式,引起了车主们强烈不满。此次公布电子眼位置,使车主切切实实感觉到受尊重了。

  然而,与同时修订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记录在25个工作日内须提供查询”、“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等引发叫好的其他新规定显得不同的是,“公布电子眼位置”的做法并未获得一致的认可,甚至形成了绝大多数车主支持和行人、交警人员极力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行人感觉过马路将缺少安全感,这是可以理解的。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没有安装电子眼的交通黑点,只要被司机们“破解”,一些司机将选择绝尘而去的方式“闯红灯”。

  公开与安全,这是一个看似矛盾的命题,似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实则未必。曝光电子眼并没有错。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这样的一段话:“任何具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他遇到限制为止。”很显然,安装及操控电子眼的人也不例外。如果没有合理的监管和限制,他们就有可能借电子眼之名行谋私之实。“不教而诛”,是职能部门不作必要提醒,甚至刻意隐藏电子眼的最大弊端。交通管理的目的绝不能是以“偷窥”的方式企图捕获最多的违规者,即便有着“公共利益”的头衔。英国的交通规则规定,电子眼必须安设在醒目地点,并配备统一的黄色标志。如果驾车人发现电子眼设在隐蔽处,可以向有关当局投诉。执法者应该是正义、公平和规则的象征,而执法人员本身也需要人民的监督。

  公开电子眼位置不一定必然导致交通恶化、安全系数降低。事实上,随着网络的流传,不少司机朋友手里早都有一张山寨版的“电子眼位置图”。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只是众多管理手段中的一种,关键在于职能部门能否真正发挥管理智慧、更新管理手段、提高监控设备功能、加大管理力度,最终从以前“以罚代管”、“以罚代教”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中跳出来。“偷窥式”执法已经被明令禁止,这对肩上负有保障交通安全任务的部门来说,是一次意义非凡的挑战。(洪丹)

【编辑:吴博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