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大否厅长:更重要的是公开否决理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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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人大否厅长:更重要的是公开否决理由
2009年03月30日 04:5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提请任命议案,因赞成票不足而未获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其实,人大任免权应该不仅仅体现于表决结果,更应体现于行权的全过程,同时,要充分发挥阻击“劣官”的功能,并避免误伤“好官”的危险。

  3月27日下午,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大会,新任命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环境保护厅厅长、交通运输厅厅长4位厅长。但同日提请任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未获通过。据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76人,39票赞成为通过。出席当天大会的组成人员70人。关于任命查敏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因38票赞成、21票反对、11票弃权而未通过。(3月28日《新京报》)。不过,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提名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条件,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名。这意味着,查敏仍有一次机会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上被提名。

  根据我国宪法,对“一府两院”重要官员行使任免权是人大的一项法定职权。党组织或政府推荐的官员人选,由民意机关进行最后把关,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它既能证明官员执掌公权的合法性来源,也是人大代表民众监督官员的基本路径。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许多地方人大理应严肃行使的任免权却常常简化为一道形式上的法律手续,官员人选基本上都是毫无悬念地高票通过,鲜见被否决的案例。这就不难理解,出现在河南的人大否决官员人选事件,引发媒体和坊间的关注,并被赋予了“彰显人大权威”等象征意义。

  不过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人们仅仅知晓了官员人选未通过投票这一简单化的表面事实,却无从了解相关议案审议过程、否决理由等更深层的重要信息。

  网上已经有人在猜测,查敏究竟是因为“能力平庸”、“德行不足”等因素?还是因为尽忠守责而得罪了利益集团,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这些猜测并非多余,在以往地方人大否决官员人选的少数案例中,既有挡住“问题官员”、“平庸官员”的成功样本,也有个别才德兼备的官员人选因一些不正常因素而落选。

  要实现任免权阻击“劣官”的功能,并避免误伤“好官”的危险,公开任免权的行使过程、任免理由等等,至为关键。这种公开化最核心的意义,不仅在于就官员的任免问题向民众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更在于使人大任免权的行使本身接受社会监督,以防止少数人大代表出于一已私利而滥用任免权。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目前的人大任免权要真正激活成更具实质性的权力,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首先,一些地方需要改变官员人选神秘化、搞“突然袭击”的倾向,应在人大投票表决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前公布拟任命的官员人选名单、任命理由等,以利人大代表充分了解相关官员人选,防止盲目投票。更重要的是,这种提前公开不仅是向人大公开,也应向全社会公示,动员包括媒体、社团、公民等在内的全社会力量考察官员人选。

  再有,人大任免权并不仅仅体现于表决结果,更应体现于行权的全过程。比如,提请任免官员的议案都应经过必要的审议程序,在此过程中,人大可以要求被提名者到会接受现场询问和考察,并对官员人选展开充分评议。但这些法定权力和要求常常被虚置,或者沦为走过场,而理应由审议、表决等丰富内涵构成的任免权本身也就“瘦身”成一枚简单化的“任命图章”。可见,如何切实保障、认真履行与任免权有关的一切前提性民主程序,值得各级人大郑重思量。

  以公开为基石,让官员任免人选接受民意机关和全社会的检阅,人大的任免权才能真正激活,也才能真正达到任免公正、为民选官的价值追求。而河南人大否决官员人选事件,理当成为推动这些进步的一个历史契机。

  □阿计(媒体人)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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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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