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司机勇撞劫匪案可成“指导性案例”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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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司机勇撞劫匪案可成“指导性案例”
2009年03月27日 10:2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去年7月13日,广东顺德的龙女士在自己的小车内遇到抢劫,龙女士在驱车追赶过程中将3名劫匪撞倒,并致其中1人死亡。佛山中院前日表态,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印象中,几乎每一次类似事件都会引发相关争议。法律人总习惯用精确的法律尺子去丈量被抢者的是与非,罪与非罪。但普通民众更愿意在一种普适的道德观下观察被抢者的命运———这种对他人的关注背后又源于对自我的关怀。

  在一个法治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必须得到尊重。要确定作为被抢者的撞人者究竟有无法律责任,应该依据法律来作出判断。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出发来分析,并非所有的撞人行为都能得到“伤害豁免”。如果劫匪已被制服或已失去伤害能力,被抢者或围观群众还继续对劫匪进行殴打并因此造成伤亡,则是明显的“防卫过当”。而如果被抢者在遭遇抢劫的过程中进行了抵抗,并造成劫犯伤亡,则因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现实生活毕竟不像教科书中的举例这般简单。以龙女士的行为来说,三名劫匪的抢劫行为是否已经终了?抢匪是否已经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被害人撞向抢匪是否为当时的不二选择?这些都构成了颇费思量的法律技术问题。主张龙女士“防卫过当”的主要理由在于:采取追赶并撞人的救济方式不恰当,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能交由被害人来行使私人执法。但在我看来,这一个案其实与“私人执法”无关,对很多抢劫被害人来说,自行驾车追赶几乎是唯一能够自我救济的现实选择。而且,追赶的目的主要在于抓住疑犯并移交公安机关,我们总不能推定所有的被害人因为财物被抢就都有了伤害甚至杀人的主观意图。

  当然,跳出个案来讨论被抢后驾车撞劫匪究竟合法与否,是不可能得出一个标准答案的。“两会”期间,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曾透露,案例指导制度将在全国推行。龙女士被抢后勇撞劫匪一案如能在最高司法机关的认真审查之后,作为一个“指导性案例”下发,或将能有效消弥争议。同时,对抢劫者和被抢者而言,也好有一个确定的法律预期。(王刚桥 教师)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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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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