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家企业最近向媒体投诉,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湖北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消费者在“3·15”网站的投诉为由,吸引企业成为会员,向企业收取每年8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湖北省消委有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回应和辩解,但仍然未能免除消委借屏蔽信息敛财的嫌疑(3月26日《新闻晨报》)。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通过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协、消委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消协、消委要通过实际的工作,保护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在人们基于常识的理解中,消协、消委的基本职能,也应该是为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保障和服务,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保护伞”。无论是按照章程的规定,还是从常理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消协、消委采取的措施或开展的活动,凡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都是正常的、合法的,凡是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都是不正常的、不合法的。这一点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在消费关系中,企业和消费者是一对基本矛盾,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企业就是侵权行为主体。从逻辑上讲,消协、消委要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必须保证自己与企业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包括不能吸收企业作为自己的会员,不能向企业提供服务,更不能向企业收取费用。如果媒体的报道属实,湖北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投诉信息为条件,变相胁迫企业成为会员,并明码标价收取会员费,实际上就是在向企业收取“保护费”,“保护”企业免于被投诉、曝光的危险。在利益驱动下,原本应当帮助消费者向企业讨说法的消委,却摇身变成了企业的“保护神”,他们不但不帮助消费者维权,反而屏蔽消费者的投诉,阻塞消费者的维权渠道,消费者先是饱受企业侵权,接着伤口上又被消委撒上一把盐,真不知消委于心何忍?
由消费者的“保护伞”变身为企业的“保护神”,一些地方的消协、消委就这样完成了一个不无尴尬的“职能转变”。几年前,南方某大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改制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消保委),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代表、企业组织及行业协会代表三部分人员组成,开创了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吸收企业参与的新经验。现在看来,这条经验或许也开创了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职能错位的先例,因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的消协、消委虽然没有正式吸收企业参与,却置自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本位于不顾,通过吸收企业为会员、向企业收取“会员费”、“咨询服务费”等方式,与企业结成了亲密的利益共同体,成为了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旁观者、默许者乃至得力助手……
消费者委员会左手收取企业的会员费,右手将消费者对会员企业的投诉一笔勾销,这是一个令人欲哭无泪的故事,一个意味深长的隐喻与象征,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职能错位和角色异化的危险信号,必须引起高度警惕。今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继续进行上述“职能转变”,还是逐步实现与公权组织完全脱钩、与企业组织彻底绝缘,发展成为真正立足于消费者维权本位、自主自治自为的民间组织,将是我们不得不作出的一个艰巨的抉择。(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