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每年8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这竟然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开给企业的“金点子”。该委秘书长贾民乡介绍,由于湖北消委资金有限,其官网亦按照全国各地通行的办法,委托给一家私人公司代理。(相关报道见10版)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然而,消委变相推销产品乃至直接叫卖服务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从2006年“欧典地板”东窗事发到此次消委官网坐地圈钱,我们一次次从中看到权力寻租的影子。
在公众眼中,消委是自己值得信赖的“守夜人”,但是谁能想到,消委竟然会为了些许蝇头小利将这份信任兑换为幕后交易的筹码?这种令人大跌眼镜的现象的发生,或许与消委自身尴尬的定位不无关系。
很长时间以来,消委一直以“半官半民”的姿态出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委属于社会团体,其替消费者维权的主要形式是通过揭露、批评以形成舆论压力,从而引起职能部门对问题的重视和解决。由于既没有行政职权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使得消委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仅止于“呐喊助威”而无法“伸手帮忙”。实际上,这也正是消委年年“炮轰”霸王条款,商家却一次次置若罔闻的根源所在。
与此同时,脱胎于行政部门的消委也绝非普通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在很多地方,消委依然属于事业编制,不仅身着制服,而且经费也主要来源于财政支付,更有甚者,2007年开始中消委经费全额从中央财政支取,成为国内唯一享受此待遇的社团组织。民间性在消委体内的模糊和淡化,无疑拉大了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其自身依旧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现象更是令人望而生畏。
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半官半民”官民不清的生存方式,使得消委难以真正受到有效的制约。“半民”的存在,使得消委难以真正对不良商家产生杀伤力;“半官”的存在,则使消委可以轻易地沿用行政手段施展权力寻租。自身定位的模糊不清,使得消委缺少足够的制度约束——行政监督无法覆盖、法律监督有待完善,到底该怎样保证消委发布的信息只是为了捍卫消费者权益,而不是为了兑换一己之私利?如果“守夜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监守自盗岂不是要容易得多?
在湖北省消委官网上,“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行动”的标语赫然挂在头条位置,对照其自身的行为,这不啻为一个巨大的讽刺。挑战消委自身的这种“潜规则”,首先就要加快去行政化的步伐,还原其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才能不断加强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使消委真正以“守夜人”的姿态出现在消费者面前。(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