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被问到贪污的赃款去向何处时,这个三缄其口,被称为“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案”的杨彦明,终于开口,称贪污的钱用于行贿,但拒绝说出受贿人。
两次死刑,两次提出上诉
杨彦明曾任北京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案卷材料显示,2004年2月,杨被要求向下一任总经理交接时,他把相当多的账目用粉碎机销毁,又指使手下把营业部的电脑资料进行了删除。
2005年12月,杨彦明被一中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杨向北京高院上诉,认为事实不清,不应判死刑。2007年5月,北京高院将案件发回一中院重审。
2008年7月,一中院再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其死刑。一中院判决书认定,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杨彦明指令营业部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从营业部的账户内提款6536万余元,交给自己。
一中院还认定,杨彦明侵吞单位376万元,并挪用单位2540万元用于自己的公司。
二审称所贪之钱用于行贿
杨彦明再次上诉的理由是,认定他贪污的事实不清楚,他也不应当被判处死刑。
之前被调查、被审理,杨彦明均拒绝说出钱的去向,但昨天庭审,二审法官向他询问钱的去向时,他说这些钱“用于行贿”,法官再问他向什么人行贿,杨彦明拒绝回答。
“如果受贿人被控制,司法机关要求你配合,你是否会配合?”法官又问。
“我配合。”杨彦明答。
杨彦明的律师辩护说,巨款去向不明,事实不清,杨仅是经济犯罪就不应判死刑,现在杨彦明主动说出用于行贿,更不应判处死刑。
北京高院昨天审理后,未当庭宣判。(王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