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广播网报道,震惊全国的“6·28瓮安事件”发生大半年后余波仍在,被撤销瓮安县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悄悄“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这事被网民发现,网络论坛上一时议论纷纷。
官员因责任事故丢乌纱,但在“风暴”过后又被委以重任的情况并不少见,联系近些年问题官员复出的案例来看,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调职行动内部完成,脱离民众视野。
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将刚受到处理的官员调任到另外的岗位,为什么选择悄无声息的方式进行,为什么对民众没有起码的交待与说明?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王勤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理由是在瓮安事件中处置不当,工作存在失职行为。这个处分,追究的是工作责任,回应了民众要求,有助于端正权力形象。把这样一个干部调任其他职务,会引起很大的社会关注,因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任,以什么样的方式调任,需要遵循严格规范的程序,至少对外公示,经过必需的民主讨论和民意调查,是不能省略的过程。
我国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必须进行公示。王勤调任他职,必定有一些人知晓,但这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公示。公示不是口头传达,不是小范围的信息传播,更不是内部人的情况掌握,公示是保障民众权利的重要程序,应当向社会大众发布信息,让民众方便获得信息并表达意见。“问题官员”复出不公示,又不说明复出的理由与原因,等于是任命者自己为任命行为赋予了合理性与合法性,人民作为权力授予的主体被排除在外。
民意认可,并依循相关法律程序,这是任命官员无可回避的选择,有一点不符合,任命行为就应被终止。根据现有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这并不意味着两年之后,被撤职降职的问题官员就必须恢复职务和职级。问题官员是否获得重新任命,要置于群众监督的视野之内,民意在场始终是不应当省略的条件。官员复出不是国家重大机密,不是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理当公开透明。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对治理行为建立信任,才能放心地把权力托付出去。
我们有必要作这样的区分与澄清,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问题官员永不任用,我们甚至承认,让有能力的受处理官员复出是政治理性的体现,但这必须置于一个前提之下,需要有一个过程,以证明公众是否再度接受了他,是否重新信任他,问题官员再次走上权力岗位,需要从民意那里取得一张“许可证”。(本报评论员 肖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