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中院对齐河县原县委书记李风臣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风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风臣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人李风臣,男,52岁,山东商河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山东省政协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曾任山东省齐河县委副书记、县长,齐河县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德州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春节至2006年10月间,被告人李风臣利用担任齐河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381次非法收受79人或单位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46.4万元、银行卡10万元、美元1.8万元、港币2万元、黄金500.09克、电脑一台,共计折合人民币679.6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李风臣对708.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风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李风臣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李风臣受贿犯罪构成自首,且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对其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高园)